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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您好,请问试用期内公司以彼此合作有差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10-02 12:57  悬赏 0  发布者:lks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广州 回答:(3)
您好!我于8月1号在广州某公司办理入职,签了合同,试用期3个月,因该公司工作制度不完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不明确等,加上我的直接主管给于我的工作也没有明确的目标,并且变动性大,比如某店铺生意不好,你应该赶紧把它业绩做好这样的工作要求。到现在想以彼此合作有差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我是否可以要求补偿?
问题补充:
并且也是在9月30号跟我说这个事情,公司想在当天办理。当时我没有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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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10月02日 17时19分
你好,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局投诉或申请仲裁解决。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0-02 13:00
不可以,这个理由不充分,你可以寻找其他的理由;法律追求事实和真相,但更注重证据和细节,如果证据不足,我们的权益很难很好的得到法律保障,所以建议你及时收集好证据;细节关系我们的切身利益,如果你需要更详细的了解,为了保护你的隐私及合法权益,建议你来电咨询,我将为你详细解答。
回复时间: 2011-10-02 20:14
可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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