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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

山东-淄博 10-08 20:29  悬赏 0  发布者:大溜安 给我留言  回答:(1)
您好:我1956年9月26日生,国有煤矿井下采煤工,2005年4月2日工作时,因工友的失误,80斤重的物体从高处坠落砸到我的肩上,我12胸椎,1,2,4,5,腰椎压缩性骨折,楔变并发多个腰间盘突出。治疗期间企业主辅分离,因达不到规定50岁内养的条件,劳动关系被解除。伤情稳定后,2006年9月做了劳动能力鉴定为6级,,符合主辅分离5-6级工伤留主体单位的条件,我要求保留劳动关系,无人受理。单位2006年11月对我结束治疗,停发工资,企业将我的社保关系从省直转入地方,这时我满50岁零2个月,经4年多上访,2010年10月主体单位同意我交回分离时的赔偿金后,恢复劳动关系。我已按要求交回。单位补齐6级津贴,津贴比内养健康职工工资少1倍多。我感到很不公平。2011年9月到退休年龄时,单位告诉我,说国家有政策。社保关系不能从地方转到省直。我认为我的社保关系,是单位没有按工伤政策,错误的给我操作的,是恢复的问题,并不是转移的问题。恢复我在省直的社保关系?和内养职工一样在省直退休。我的要求合法吗,按我的经历应得哪些遇?我应该通过什么样的途径维护我的权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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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0-08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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