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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农民工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江苏-南通 03-21 23:42  悬赏 0  发布者:152950…… 给我留言  回答:(0)
律师,您好:我父亲于2014年2月到用人单位,进单位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去年9月28日在从事正常工作时,被用人单位的拖车碰伤,引发事故导致脾脏切除,事后用人单位以我父亲虽超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为由向人社局申请工伤,人社局也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自2015年6月起施行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8条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为了逃避其应承担的全部人身损害赔偿,把本不属于工伤保险的情形给拉拢进来。请问律师这个问题到底是侵权责任法调整的范畴还是工伤保险范畴,说法不一。,如果按照工伤进行处理,我父亲的合法权益能得到维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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