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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调岗降薪,惧怕担责,拒给我办理劳动解除证明

贵州-贵阳 03-24 15:37  悬赏 20  发布者:罗书美 给我留言  回答:(1)
增加劳动仲裁请求申请书
贵阳市花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本人诉贵州穗黔物流股份有限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贵院已以花劳人仲字(2016)第   号案件立案受理,现申请增加如下仲裁请求作为此案第二、三项请求: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强制办理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相关转移手续。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3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因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00*13年=39000元。
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系一家从事物流的被申请人,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13年,被分配至被申请人主管的轮胎仓储部担任管理员并在2010年晋升为主管。从事主要管理日常轮胎进出存管理及工人调配还有普通管理员等的相关管理工作。2016年1月因被申请人经营管理问题致使申请人部门被被申请人决定撤除。1月25日,被申请人私自提出要给申请人换岗至被申请人贵阳北站成都配送组工作,在未有岗前培训的前提下,对陌生的工种申请人未同意,上报被申请人主管人力资源的领导后,领导同意申请人返回原所在部门。2月期间,被申请人未予安排任何工作,申请人只能在原部门打卡上班。2月18日,被申请人人力资源领导到申请人所在地西南物流中心(以下简称:西1库)原部门的地方向申请人派发《人事调令》,在未与申请人协商的前提下调申请人到清镇市被申请人所属的分、子被申请人贵州马黔清置业有限被申请人上班。并承诺在原有的综合工资基础里不作变动。随后,被申请人出具穗物综(2016)5、6号文件《关于轮胎仓储部门管理员罗书美工作调动的通知》出具时间为2016年1月28日。并在日后私自删除申请人2016年2月于西1库上班期间所有打卡的指纹,还停缴申请人的社保。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法》,在领导承诺综合工资不变的前提下,申请人于2016年3月1日到清镇市马黔清置业有限被申请人报到,在次从主管马黔清置业有限被申请人领导的口中证实原综合工资不变。2016年3月3日,马黔清领导给申请人安排了相应工作,在没有搬运工的前提下,要求申请人(还有其他与申请人共同遭遇同事一起)到被申请人工地现场收集散落在地的大型水管,门窗等建设废弃材料。被申请人准备用苦力形式让申请人惧怕而主动辞职而可以不用承担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6年3月7日,主管该马黔清公司的领导黄总被叫到总公司开会。2016年3月8日,黄总告知申请人,就目前马黔清置业有限被申请人根据情况,只设有保安、与保洁工作。且工资待遇为1600元及至组长1700元。
对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行为及意图感到非常有异议。于是在2016年3月14日向被申请人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多次找到原被申请人领导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出具证明。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按被申请人格式(即自愿辞职)才能与申请人解除。申请人不服,多次找到了花溪区劳动监察大队帮助解决。但被申请人总是推三阻四不予以办理。
在花溪区劳动监察大队的多次协商下,被申请人同意申请人等按事实真象的写了辞职书(即非本人意愿,事实写明)去找到了现任领导黄总。黄总在看了申请人所写的辞职书后,对于所写事实,他没有异议,签署了[同意][2016年3月22日]并签名作实。申请人拿到了辞职书再次找到人力资源领导何经理。何经理再次反悔,仍就要申请人等写《本人自愿提出辞职》的解除证明。该证明对申请人不公正、不公平。这样会造成申请人对失业救助金领取的权利,剥夺了申请人本应依法享有的权利。申请人坚决不同意。
2016年3月23日,申请人再次找到了花溪劳动监察大队要求协调。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因3月14日至今未去清镇上班,被申请人要开除申请人。可出具开除的解除文件。
2016年3月24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出具开除的解除劳动文件。该人力经理又再次反悔不予以办理。
事实证明。被申请人言而无信且违反劳动合同法(贵阳市劳动合同书第6条)。申请人依法请求花溪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被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转移手术及赔偿承担申请人上诉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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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3-24 16:33
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
追问:

我这实打实写有什么对我不利的吗?

回答:

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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