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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08年以前的劳动合同问题

山东-青岛 10-09 11:29  悬赏 0  发布者:bachel…… 给我留言  回答:(2)
06年8月1日签的合同,合同期5年,到2011.8.1.  国企 青岛
条款赔偿部分大致内容:
1、培训费用。(自入职后,作为公司的初级管理人才(虚名而已)接受许多外聘的教师培训。)
2、未工作的期限(月)*辞职上一年的年工资和/12*50%

另外在08年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大致内容:离开公司2年内不允许到同类企业工作,满足条件者单位2年内每月补偿当地竞业标准(青岛1750.00元)

然后在2009.9公司为了挽留,又签订变更协议。内容更简单:将原合同期限由2011.8.1更改为2014.8.1.

现在看来我的合同应该是在2014年到期。
问题:如果我要2011年离开(工作5年),需要走什么样的程序,来避免违约责任以及档案、关系、公积金、保险等的限制?我不求公司的竞业禁止补偿,,我也不想受协议的限制。
万分感谢!!
问题补充:
谢谢 魏律师。
能否回答的更详细些,通俗易懂些。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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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0-09 14:26
你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回复时间: 2009-10-22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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