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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福建-厦门 10-12 16:18  悬赏 0  发布者:shh087 给我留言  回答:(4)
公司一部门一直处在不营利状态,公司决定解散这个部门,该部门经理吴某,在公司没有与其协商的情况下,发布通告解除其职务(现还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只是解除职务),现在吴某告到劳动部门,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支付近两年的加班费(吴某属月固定薪资,有约定不支付加班费的),请问,公司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吴某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合理吗?已约定不支付加班费,这个时候可以要求吗?公司只是在没有与其商量就解除其职务,这个方面觉得不合理而已,请问公司这个方面是什么性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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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0-12 16:22
你好,
1、如果公司没有降低吴某的职务,及其他相关待遇,则公司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吴某不属于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且他能证明有加班事实存在,则公司应当支付其加班工资。
回复时间: 2011-10-12 17:29
如果不涉及工资待遇和工资岗位调整,不用支付
回复时间: 2011-10-12 21:03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1-10-13 12:44
如果劳动关系没有解除,不支持经济补偿金。

加班,关键在有没有加班的事实。

可进一步联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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