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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请问我写的这个起诉状是否有缺陷?原告方获得经济损失补偿的可能性有多大?损失应如何计算。
甘肃-兰州 10-11 11:56 悬赏 0 发布者:xnjdjl 给我留言 回答:(2) 民事起诉状
原告:曹喜君,男,汉族,出生年月:1976年12月29日,住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西东路420号。
电话:
被告:甘肃省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6230001000153,
住所:甘肃兰州市合作市人民街120号
法定代表人: 许新科
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月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按照该合同约定的面积和单价计算;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260.00元,其中违约金20000.00元,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差旅费、交通费等1026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6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售楼部的销售人员丁慧霞签订了一份《购房约定》,并当场预付定金1000元;约定以1938.00元/M2的价格购买二区7-3-502的住房一套,面积为72.805 M2。
2007年1月5日,原告按约定支付首付款56096.00元(其中含1000元定金),并与被告售楼部销售人员丁慧霞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原告以1938.00元/M2的价格购买兰州市九州开发区7栋3单元502号房,面积为72.805M2 。当出现面积差异的时候以本地的房地产部门实际界定的面积为准并确权。
2007年6月,原告到被告的合作新村售楼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和银行按揭手续。在兰州市房产管理局的网站上填表过程中发现,备案面积为79.18 M2,比预售合同的约定面积72.805 M2增加了6.375 M2 ,该误差比为8.756%。原告立即要求对方提供建筑面积设计变更,对方无法提供设计变更,并且拒绝按预售合同的约定面积72.805 M2进行登记备案,原告遂去房管所查询该房的备案面积,得到口头答复是备案面积还未最终决定。原被告双方遂未能协商解决《合同》的登记备案和银行按揭等事宜。
事后,原告分别于2008年3月19日、2008年12月26日、2009年3月18日三次到兰州与被告法定代表人许新科、售楼部工作人员丁慧霞协商该房屋的面积和合同备案事宜,前2次协商未果,第3次见到了许新科本人,许新科先生提出了要提高售价,以现在的市场价出售该房屋的意思,否则就要单方面解除合同。原告不同意,双方未能协商成功。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9年 月 日
原告:曹喜君,男,汉族,出生年月:1976年12月29日,住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西东路420号。
电话:
被告:甘肃省合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6230001000153,
住所:甘肃兰州市合作市人民街120号
法定代表人: 许新科
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月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按照该合同约定的面积和单价计算;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260.00元,其中违约金20000.00元,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差旅费、交通费等1026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6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售楼部的销售人员丁慧霞签订了一份《购房约定》,并当场预付定金1000元;约定以1938.00元/M2的价格购买二区7-3-502的住房一套,面积为72.805 M2。
2007年1月5日,原告按约定支付首付款56096.00元(其中含1000元定金),并与被告售楼部销售人员丁慧霞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原告以1938.00元/M2的价格购买兰州市九州开发区7栋3单元502号房,面积为72.805M2 。当出现面积差异的时候以本地的房地产部门实际界定的面积为准并确权。
2007年6月,原告到被告的合作新村售楼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和银行按揭手续。在兰州市房产管理局的网站上填表过程中发现,备案面积为79.18 M2,比预售合同的约定面积72.805 M2增加了6.375 M2 ,该误差比为8.756%。原告立即要求对方提供建筑面积设计变更,对方无法提供设计变更,并且拒绝按预售合同的约定面积72.805 M2进行登记备案,原告遂去房管所查询该房的备案面积,得到口头答复是备案面积还未最终决定。原被告双方遂未能协商解决《合同》的登记备案和银行按揭等事宜。
事后,原告分别于2008年3月19日、2008年12月26日、2009年3月18日三次到兰州与被告法定代表人许新科、售楼部工作人员丁慧霞协商该房屋的面积和合同备案事宜,前2次协商未果,第3次见到了许新科本人,许新科先生提出了要提高售价,以现在的市场价出售该房屋的意思,否则就要单方面解除合同。原告不同意,双方未能协商成功。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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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09-10-11 14:36
起诉状过于麻烦。写明何时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内容、履行违约情况、纠纷实施就行,其他靠举证说明。尽管与经办人签订合同,他是代理人,合同主体是公司,没必要写与经办人签约。委托律师处理,不会如此繁琐的。
- [湖北-武汉]
- 陈新明律师
- 26157积分
回复时间: 2009-10-25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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