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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原单位发放的伤残津贴高于本文件所说的2009年全市相应级别全残人员平均伤残待遇的90%怎么发放

山东-德州 10-13 23:30  悬赏 0  发布者:刘利华 给我留言  回答:(1)
关于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经济开发区组织人事部,市直属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促进我市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原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鲁劳社〔2009〕27号)要求,决定将我市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的有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

(一)2010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伤保险且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其在参加统筹前发生工伤的人员。

(二)关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工伤人员。

已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的人员不在统筹范围。

二、“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基金支付的项目

(一)伤残津贴:致残程度达到1-4级的伤残津贴;

(二)生活护理费:根据护理等级支付的生活护理费;

(三)工伤医疗费:“老工伤”人员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工伤医疗费;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当时政策规定的供养条件、应由企业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目前仍未丧失供养条件的工亡职工亲属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五)辅助器具配置费:按《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支付的辅助器具配置费。

    三、“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筹集原则

“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实行风险备用金制度。所需资金按照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的原则来筹集。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应一次性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一)200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伤保险且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和2007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所需风险备用金,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各承担50%。

(二)200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伤保险且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和200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所需风险备用金,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关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所需资金通过自筹、当地政府财政、工伤保险基金等多种渠道筹措。

四、风险备用金标准和计算办法

(一)风险备用金标准

依据确认的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人数,按德州市2009年度工伤职工人均工伤医疗费、人均生活护理费和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相应标准计算10年。其中,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供养子女计算至18周岁。致残程度达到1-4级的全残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德州市2009年度全残工伤职工人均伤残津贴标准计算10年。距退休年限不足10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

(二)风险备用金计算办法

1、工伤医疗依赖费

(1)职业病人员医疗费=职业病人数×职业病人均医疗费(94112.4元/人/年)×缴纳年限。

(2)工伤医疗费=(工伤医疗依赖人数-职业病人数)×人均工伤医疗费(58107.84元/人/年)×缴纳年限。

2、生活护理费=享受生活护理费人数×人均护理费(6791.16元/人/年)×缴纳年限。

3、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人数×人均抚恤金(5641.04元/人/年)×缴纳年限。

4、辅助器具配置费=配置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见《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3次(有多人或多项目的,数额累加)。

5、全残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全残工伤职工人数×平均伤残津贴(12204.84元/人/年)×缴费年限。

五、“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程序

(一)“老工伤”人员确认。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原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和支付“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的财务凭证等原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无原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的,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填写《“老工伤”人员确认申请表》一份。

2、原劳动、人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照当时职能权限和规定做出的有关事故批复及事故发生证明等原始材料;

3、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按照事故发生时有关规定做出的事故证明或事故批复等原始材料;

4、经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初次诊断为职业病的证明;

5、其他能够证明职工为因工(公)受伤的原始材料。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老工伤”人员资料进行审核、调查,对符合工伤条件的,予以备案。

(三)需进行劳动能力、医疗依赖鉴定和辅助器具配置的,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依赖和辅助器具配置确认。

(四)用人单位持《“老工伤”人员备案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老工伤”人员纳入管理事宜。

六、有关事项及要求

(一)“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实行实名制管理,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老工伤”人员档案并长期保存。

(二)“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计发标准。全残人员待遇按2009年全市相应级别的全残人员平均伤残待遇计发金额的90%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全市相关人员的平均数计发。“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前,其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风险备用金后,从缴纳的下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相关待遇。

(三)各县市区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工作,确保于年底前全面完成 。

 

附件:1.《“老工伤”人员确认申请表》

2.《“老工伤”人员备案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工伤  待遇  通知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年9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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