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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签订,视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上海 10-17 14:54  悬赏 5  发布者:OJp9744 回答:(8)
我合同07年3月至08年3月,到期又签了一份,11年3月到期,然后双方都没有提出续签,仍然正常上班,保险工资都正常发。(1)向我这样可以视为无固定期吗?(第97条: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次数,自本法实施后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开始计算)(2)是不是视为无固定期就不用签了?但我觉得“视为”不等于“已经签订”,不符合第10条。(3)关键是能不能要求11年3月至今的双倍工资?有没有具有绝对说服力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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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0-17 15:02
可以要求双倍的工资。
回复时间: 2011-10-17 15:31
1、对于跨越2008年1月1日的那次合同,不应计入连续二次的次数。故2011年3月到期后,不符合法定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2、不能视为无固定期限。
3、可以要求从2011年4月之后的双倍工资。
主要法律依据是:《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回复时间: 2011-10-17 15:59
你的情况不属于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是你可以要求支付11年3月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欢迎访问专业劳动法网站:www.shldgw.com(上海劳动法律顾问网)
回复时间: 2011-10-17 20:06
1、不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
2、可以要求11年4月至今的双倍工资。
3、详情,可以来电咨询专业律师。
回复时间: 2011-10-17 20:59
可以11年4月至今有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向我咨询。
回复时间: 2011-10-17 22:28
你好,
1、不能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即使视为无固定期合同,也应当不签订书面合同;
3、可以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3月至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4、若需要帮助,可以直接来电。
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回复时间: 2011-10-17 23:21
1、不是无固定期限
2、可以要求11年4月至今的双倍工资。
回复时间: 2011-10-18 15:34
你好!我做过很多你这样的案子,一般是这样处理的:
1、不能视为无固定期合同
2、可要求双倍工资
你可能还有其他很多权益是你不所知的,建议你最好咨询律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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