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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赔偿金

 10-26 21:31  悬赏 20  发布者:151675…… 给我留言 地区:浙江-绍兴 回答:(4)
我母亲在2010年3月的时候进纺织厂上班做了一名普通工人并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3月又续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在2011年7月没有递交辞职报告的情况下,就没有去原来的厂里上班了,去了别的厂里上班。用人单位知道以后,以给他们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要我母亲赔偿经济损失39600元。请问我们需要支付这笔钱吗?又有什么理由不支付呢?请诸君帮忙解围,学生在这先谢谢你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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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浙江-金华]
  • 倪振杨律师
  • 电话:13957965616,13566782836
  • 147357积分
回复时间:2011年10月26日 22时19分
请把厂里要求赔偿的处理意见发过来看看。
追问:

仲裁请求

一,裁令被申请人赔偿因2011年7月6日后没来上班的经济损失费39600元。
二,裁令被申请人返还上岗证。

事实于理由

2011年7月5日,申请人口头向车间主任柯锦洋请假三天。2011年7月9日,副车间主任孙月梅打电话叫被申请人来上班,被申请人不愿意再来上班了。经她的同事告诉和我们的了解,被申请人现在在别的厂里上班了,给我们造成了经济损失。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特向贵委申请仲裁。


回答:

损失数额的清单没有吗?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没有赔偿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0-26 21:35
没有竞业条款,不存在。
回复时间: 2011-10-27 07:05
不需要的。
回复时间: 2011-10-27 09:03
赔偿要求明显过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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