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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问题

广东-东莞 10-29 16:22  悬赏 0  发布者:ssimo 给我留言  回答:(1)
您好,叶律师!
我现于一私人有限公司上班,由2010年8月27日开始上班的,试用期为3个月。10月份公司开始帮我买社保,但直到今天2011年10月29日公司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公司还要求我签一份附加合同。请问律师,我有权对公司由2010年8月27日至2011年10月28日这段时期提出诉讼,要求公司赔偿我13个月的双倍工资吗?而且现在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不给我一份,说要等劳动局签证,但公司的老员工都说老板以前都不给回他们,直到他们再续签劳动合同时才给回一份他们。那我怎么办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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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0-29 17:16
建议尽快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
未签劳动合同的,工作满一个月后至一年内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即2010年9月27日至2011年8月27日是双倍工资。诉讼时间只一年(从2010年9月27计算),过了一年,法律就不支持了。
追问:

那就是2011年9月27日之前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现在都10月份了,我是不是不可以申请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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