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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工资,私拿货款

辽宁-葫芦岛 11-07 11:26  悬赏 0  发布者:738266 给我留言  回答:(3)
无能力打工的女孩。在葫芦岛的读书郎代理商打工。可在一个月多钱我申请离职。可经理很明确的告诉我,不管你什么时候走,最后一个月的工资都不会给我。所以我很生气就从货款里拿走了属于自己的工资钱,并把所有的帐写清楚托人交给他了,多余的钱我一分有没有拿。我是不是犯法了,是什么罪呢。他要告我我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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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1-07 11:49
你的行为有些不但,但情有可缘,并不触犯法律,也不构成刑事犯罪,可视为民事自助行为。
回复时间: 2011-11-07 13:33
如果数额达到5000元,即构成职务侵占罪。请对照。
回复时间: 2011-11-07 14:52
她没权利扣你一个月的工资,你只是拿走你的工资,并且留下帐单,并没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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