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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劳动合同重新签订问题

广东-广州 05-04 10:13  悬赏 0  发布者:236097…… 给我留言  回答:(0)
A公司总部在北京,有分公司一家,在广州。因为公司的营业执照是北京的,广州的没有任何营业手续,属于一个部门在广州那样。
广州分公司的所有员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北京的。在之前签订的合同中,公司只给员工签订一份合同,而且并无盖公章,只是把原件给员工签了,扫描原件给北京总部,之后原件由公司保存,北京人事部说这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益。
之后,北京人事部换了负责人,在整理员工的资料时,发现广州员工的合同都有问题,说需要广州员工重新签订合同,一式两份,员工签字之后原件寄回北京公司盖章,再返员工一份。
广州的每一位员工的入职时间都不一样,有加入公司已经满3年了需要续签的,也有加入刚满半年的,北京人事称,这些员工都已经属于正式员工,大家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入职时间都统一填写“2016年1月4日”,“转正时间为2016年4月4日,合同期满至2019年1月4日”。
重新签订合同,表面上是没有什么问题,但是不是需要提前通知员工,或者有相应的补偿?

请问,以上表述中,作为人力资源部的一员,需要纠错哪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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