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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赔偿问题

吉林-延边 11-10 19:16  悬赏 5  发布者:jinyin……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是一名应届毕业生,在2011年10月23日给某企业邮寄了三方协议,并在协议的备注栏里填写了如有违约情况,违约方须付违约金3000元。这是企业让我写的。2011年11月10日,由于有其他的变动想与其解约,这种情况下我需要付违约金吗? 企业让我在备注栏里写违约金是否违法,让我交违约金是否也违法?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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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1-12 20:21
您好:
    你无需支付该违约金;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所以该约定无效。
    供您参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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