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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样的劳动合同法律是否认可

河北-石家庄 05-12 17:08  悬赏 5  发布者:yws112…… 给我留言  回答:(0)
刚在新单位签的劳动合同,但是里面好多感觉很霸道的条约,不知道以后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这个合同会不会被法律认可有效。
首先为何不得不签:面试的时候谈的很好,第一天来上班,要求缴纳100的招聘费用,之前并未提及,不交肯定也不能入职,说签了劳动合同可以返还,当时又没有什么选择,感觉也不值得因此丢掉工作(为了新工作将之前的工作辞掉了,正常解除劳动关系)。不仅白白交100的招聘费用,社保也不想中断。另一个情况是:其他同事面试时提到了,和我面试时可能忘了没提及:每个月从工资扣除10%,直至扣足2000元押金。签订合同是工作两个月之后了,已经扣了两次。如果没有存在合同违约会返还,这样的话:签不签合同都已经扣押金了,不签岂不是要不回来。以上都是铺垫,一步步的赶着我们签劳动合同。
等到签合同的时候看到很多感觉不合理的地方:
一:如果有一方提出解约,提出方需要支付违约金,等于我们(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我觉得:很有可能只有我们会在被迫的情况下不得不提出提前离职,如降低工资不足以支撑我们的生活所需,调动工作。
二:职位根绝情况可能会调动,工资按照新岗位执行。如果调动到一个不合适的岗位,工资又很低,我们难道不能辞职,辞职就会按照提前解约处理,参照上一条。
总结下,如果不签合同:100元招聘费+已扣除的押金不返还。签合同:必须干够合同期,即使给你降工资,否则2000押金和相当于一个月的违约金留下。
合同里字里行间极少有诚意的提及企业的义务或者所担责任。比如被迫离职(企业倒闭,战略方向改变)并没有提及如何解决劳动者权益问题。
希望律师能给予帮助:如果提前解约,法律是否会认同以上几点做法?当然是企业在某种手段下造成劳动者提前解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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