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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交房后发现是临时用电直到一年半后才发现是否可以主张违约金

浙江-金华 05-14 15:17  悬赏 0  发布者:zhd555…… 给我留言  回答:(0)
各位专家:

我是具体问题请见下信访投诉材料。经政府干预,现供电问题已解决。

信访投诉后,收到建设局和供电局的书面回复,其中供电局的回复中明确了正式供电的日期。

现在的问题是:

1、如果使用临时用电不符合交房条件,而以正式供电为交房日期,则按合同约定交房日期是2014年6月30日,实际交房日期是2014年7月3日,开发商为此支付了二天违约金。正式通电日期是2016年1月27日,以正式通电为符合交房条件,则开发商逾期交房共计574天。按合同约定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平均购房款按90万计,共922户业主,是否可以按此要求向开发商主张违约金?

2、因使用开发商基建临时用电,供电容量不足,导致变压器多次烧毁断电。又因断电导致业主被长时间关在电梯内,导致心脏病发作,抢救花了较大的医疗费用,是否可以向开发商主张索赔此费用?

现有可供资料:
1:双方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2:开发商提供的《住宅使用及质量保证说明书》复印件。
3:开发商提供的《交房通知书》。
4:金华电业局《关于张*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谢谢



关于泰地金水湾商品房小区无正常供电请求政府协调的报告

金华市信访局、金华市建设局、金华市电业局:
我们是泰地金水湾小区的业主。泰地金水湾项目开发单位为泰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1~18号楼建筑面积99030.45平方米,其中住宅922套,商业37间。该项目,于2014年7月交付业主,业主在交房验收时,具备一户一表(电表据说系雅畈供电所安装),供电情况正常。并且部分早期入住的住户已开始向电业局缴纳了电费。但于2015年2月,全部电表全部被雅畈供电所拆除,拆除时供电所未向任何我们业主说明拆除原因。2015年12月18日,小区连续发生变压器故障断电,且持续断电至今,小区电梯无法使用、6楼以上住户因无供电,增压泵无法工作,处于断水状态,住户无法正常生活,尤其是小区中老弱病残群体,更是苦不堪言。高层无水还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为此,我们选出5位业主代表走访了负责我们小区电力供应的雅畈供电所,供电所答复:
⒈我们小区从来没有通过电力竣工验收;我们小区的用电按规划应从梅溪供电所接入,按规定,开发商应按相关的规定办理用电申请并支付相关工程费用后,才可以开始施工。
⒉我们现在的用电是开发商施工临时用电。
那么,我们业主在交房验收时所安装的一户一表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供电所答复:
因该小区未落实好外部电源供电工作,按照供电方案要求,不符合送电条件。开发商要求:为缩短时间要求装表工作和外部电源建设同步进行。并出具了短期内解决外部电源事宜的承诺函。于是,他们才来安装了一户一表。但开发商最终没有兑现承诺,他们被骗了,于是他们拆回了全部电表。
我们的诉求:
一、关于建设局
根据建设部第88号令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我们要求
⒈市建设局按照部令规定履行职责,责令开发商限期改正。
⒉因该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在限期改正期间,责令开发商暂停销售该商品房、同时,建设局应暂停办理该商品房的房产证等事宜。
二、关于电业局
根据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令颁布的《供电营业规则》 
“第十二条 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
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用户,供电企业也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一百条 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供电企业对查获的违约用电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有下列违约用电行为者,应承担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6、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我们认为,电业局在明知开发商“该小区未落实好外部电源供电工作,按照供电方案要求,不符合送电条件”情况下,为小区安装了一户一表,并且在明知开发商私自将临时用电接入居民用电,期间部分入住早的业主甚至已按一户一表向电业局缴纳了电费的情况下,长达7个多月不采取任何纠正措施,也不进行必要的提醒告知,默许开发商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电力部《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
同时,电业局在开发商竣工验收和向业主交房的关键时间内做此行为,致使小区竣工验收时验收人员误以为小区已完成通电而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致使小区业主在交房验收时同样误认为该小区已正式通电,符合交房条件而接受开发商的交房,客观上配合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存在严重过错。
我们要求:
⒈在正式通电前必需保证小区的临时供电,并保证临时供电的安全;
⒉应尽快完成正式供电;
⒊与开发商一起承担因此给业主造成的一切损失。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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