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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期限超出劳动合同请问是否有效?这样的协议是否被法律保护?

甘肃-嘉峪关 11-23 10:02  悬赏 10  发布者:RNU419 回答:(1)
2010年1月1日我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即2011年12月31日到期;另公司又带有强迫性质的让我们签订了另一份协议(内容就是2010年2月公司帮我们加工资,但所加薪资的另一半打入公司帐户由公司保存,协议期满后一并返还,但员工中途离职则视为放弃)。此份协议期限为两年,即2012年1月31日到期;超出劳动合同期限。另外公司在2011年3月份又将我转给另一个公司,并未经过我们的同意,劳动合同也没有重新签订,拒说是另一个公司买断了我们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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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1-23 17:06
1、你说的情况完全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2、加薪资的另一半打入公司帐户由公司保存,协议期满后一并返还,但员工中途离职则视为放弃议应该是为无效,你完全可以主张公司退回你的钱。其实这是典型的押金性质。
3、就此案件我可为你出具专业《法律咨询意见书》,就你所咨询的问题进行专业法律分析,同时详细指导你该怎么办。
4、可就你咨询的问题提供详细的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同时可以提供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以便你诉讼或协商使用。需要帮助可来电详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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