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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临时寄存物品丢失的几点疑问

北京-朝阳区 11-25 17:51  悬赏 0  发布者:xingwf…… 给我留言  回答:(3)
一年多前,我在卖公司废品时没有看住收废品的人,收废品的人偷走了他人暂时寄存在公司某位员工处的私人衣物,(衣物存放在公司的办公区内),事过10多天后通过监控录像发现盛放衣物的纸箱被收废品的人拿走,警官询问时他说东西是我卖给他的,且衣物已被他丢弃。现在,公司诉讼要我赔偿。问题:一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我能依照此条诉讼时效已过拒绝赔偿吗?二 我当时刚去公司一个月,只与公司签订了临时工作协议(经法官认定该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认为我们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公司在明知其在中国境内没有用工资质的情况下,仍违法发布招聘信息,并与我签订了不具法律效力的临时用工协议,且没有给我缴纳保险。我能以此为由拒绝非常吗?三 如果需要赔偿,我认为造成损害后果的责任人分别为:寄存人为了逃避航空行李超重的附加费用而选择寄存在我公司的员工处,并让他携带出境,理应对寄存可能造成的风险承担一定责任;受托人把别人委托携带的私人物品寄存在公司办公区域内,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理应对衣物的丢失承担一定责任;3公司没有健全的防止财物丢失的财物出入检查制度。当我没有看住收废品的人偷拿东西时,偷窃事件即无法避免,当时在前台负责为员工出入开门的员工没有检查卖废品的人携带出的物品,为此公司和前台负责人员出入的员工也应承担一定责任;4变卖公司财务时,理应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处理,这样可以避免营私舞弊和其他意外发生,我的主管领导却让一个处在培训期间的新员工一个人处理,存在管理不善的责任;5本人卖废品时,没有看住卖废品的人,让他有机会偷走存放在公司的私人财物,也有失职之责;最主要的该箱衣物被收废品的人拿走,并说已经把衣物丢弃,应承担主要责任。律师先生,请您帮我分析一下,这种情况下在此事件中我应承担比例为多少的责任。四 该箱衣物是寄存人通过快递方式寄到公司的,公司内的人,包括寄存受托人都没打开过包装,现在寄存人提供了一份箱中衣物价值850美元的邮件,我能要求其提供箱中存放物品的确凿证据吗?如果没有证据,法院会认可他提供的损失费用吗?我可以要求用快递时的物品保值金额作为理赔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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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1-25 21:11
建议您找律师面谈。
回复时间: 2011-11-26 10:03
建议您找律师面谈。
回复时间: 2011-11-27 17:18
你有过错需要赔偿,否则不需要赔偿。
对方主张经济损失需要举证,对于没有证据证明的或者无理要求,你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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