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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欠房租的解决办法

吉林-长春 11-21 11:51  悬赏 20  发布者:owen20…… 给我留言  回答:(3)
承租人自2006年9月1日起租赁住房。根据协议,按季度提前缴纳租金,租金为每季度人民币1800元整。2009年6月底,未按约定缴纳下季度租金。最初说在外地,待回长春后缴纳租金,回长春后并未履约。又先后2次约定缴纳日期,均未按约定给付租金。2009年11月4日,仍未给付租金,当日约定2009年11月20日给付所拖欠的2009年6月至2009年11月房租费,共计人民币3000元整,并于2009年11月30日结束租赁,搬离租赁屋,并打下欠条。2009年11月20日,与承租人电话、短信均联系不上;与承租人家属(妻子)联系,妻子电话承诺:2009年11月22日晚17:00-18:00间给付拖欠房租。目前看还是在拖延.
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因前期没有问题,所以2年的协议没有续定,09年应该是协议已经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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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1-21 13:17
欢迎你有机会来电话谈谈,咱们具体谈谈你说的事,要不你把电话号码告诉我,我给你打也行。(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2009-11-21 17:33
为保障合法利益,可要承租人搬离时要求支付租金,如不支付租金可留置承租人的相关物品。
回复时间: 2009-11-22 12:40
来电话谈谈,咱们具体谈谈你说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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