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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工资过低怎么办

山东-济南 11-27 11:30  悬赏 20  发布者:llwjnz…… 给我留言  回答:(1)
6月份毕业,7月份开始在某军区疗养院内工作,院内领导也有安排给我具体的接待工作。但直至8月份开始走正规招聘流程,9月份正式开始试用期,试用期三个月。7、8月份没有任何工资和补助。招聘过程中,负责招聘的人员一直是拿着军区下达的有关外聘人员的管理制度条例给我们解释相关问题,本市最低标准工资是1100,但条例里的底薪是1000,外加其他类似学历、证书的附加费用,只有五险没有公积金。试用期内实际拿的工资是正式应拿工资的30%,也就不到五百块钱,试用期内单位不给交任何保险,并且从试用期到现在从未通知签署任何合同或协议,试用期开始前,说正式聘用后签约期是2年。
求助:
1、一直不明白,这个工作属于什么性质。属于军区外聘人员?
2、管理办法是否应该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还是应全完服从那个军区下达的管理条例。
3、我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的话,应该如何做。
问题补充:
主要问题是:这个单位,这个情况是要遵循《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么?是不是也要考虑那个军区的管理条例?没有影响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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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1-27 11:35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济南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一千一百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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