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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算经济补偿合理吗?

云南-红河 06-04 17:14  悬赏 0  发布者:kyfmq 给我留言  回答:(2)
该公司性质属于私有企业(国有控股49%)。大部分员工于2005年8月进入该公司,一直到了2014年8月,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公司放假休息至现在,一直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380元支付员工。
    现在公司在清算,将按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补偿,那么将按当地最低工资补偿。
    员工提出应按放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补偿。即2014年8月前。请问员工提出能得到劳动部门的支持吗?
问题补充:
员工要求公司给予就业安置费,但公司说给安置费就不给失业金,这合理合法吗?另外2008年至2011年未给员工带薪休假,要3倍求补偿是否应该,2005和2006年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要求补交应该吗?
  还有工伤残疾职工的赔偿,年纪大的距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内的,应该怎样进行安排或补偿。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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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6-04 17:44
要求补交应该
回复时间: 2016-06-04 22:35
1、按2014年8月前的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2、看安置费和失业金哪个高选哪个。3、未休假应补偿。4、社保应补交。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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