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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陪偿

上海-虹口区 12-05 14:23  悬赏 0  发布者:lx3207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于2003年进入本市一家保安公司做押运员,公司于2008年才与我每两年签定一次合同,续签的合同于本年度12月22日到期,公司通知我们到期后不再与我们续签,并补偿我们一个月基本工资,我们的基本工资是1280。如果不我们不同意此补偿就变换我们的工作岗位,但我们又不同意变换岗位,公司还有的已做了十年以上,也是此补偿方案,不知公司此做法是否合理全法,我们又该如何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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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2-05 15:35
劳动合同单位不再续签,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补偿标准为:月工资*N(从2008年1月1日起算至2011年12月22日,N=4个月)
回复时间: 2011-12-05 20:28
1、公司做法不合法,合同到期不续签,应该从08年开始计算经济补偿金,即4个月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公司调岗要证明合理性,否则你们可以拒绝;
3、做了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书面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必须签订,而且不得随意调岗。
如果需要律师帮助可以和我联系。
回复时间: 2011-12-05 20:52
1、公司做法不合理,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愿意续签的话,应支付你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公司调整岗位应当与你协商一致。
3、满10年工龄的职工,有权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当签订,否则,违法。
4、详细情况,可以来电咨询专业律师。
回复时间: 2011-12-05 21:14
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收集证据,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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