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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法律案例分析

湖南-长沙 10-27 12:17  悬赏 20  发布者:qianyu…… 给我留言  回答:(3)
  海丰海珍品有限公司是一家由私人投资组建的由鲍鱼养殖为主的公司,公司有两个股东,即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马海洋和他在水产大学学习时的最要好的同学张文昌。基于对马海洋的充分信任,加之张文昌在公司中仅有10%的股份,张文昌并不参与公司管理,所有公司事务都交由马海洋一人负责。马总的能力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得到了充分的展现,公司经营头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达220多万元。
  公司办公室主任陈小光已经根随马总三年了,工作相当出色。小陈的表现和能力得到了马总的赏识。由于公司生产需要大量塑料网箱,而塑料网箱的供应总是出问题,影响了公司生产,马总决定彻底解决这个问题。马总问小陈是否有意自己开办一家公司,小陈说当然希望自己能有自己的事业,但现在条件还不具备。马总说,我可以借给你50万元,你自己开一家塑料制品公司,生产塑料网箱,产品可由我们公司包销。小陈很高兴,便要求其兄陈小明帮忙组建一家塑料制品公司。陈小明是连兴实业公司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于是,连兴实业公司与其子公司连兴贸易公司(法人单位)共同申请组建了同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公司于1992年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陈小光担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海丰海珍品公司付给同丰塑料制品公司5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海丰海珍品公司借给同丰塑料制品公司50万元,同丰塑料制品公司应当在1994年10月底之前还清全部借款。马总和小陈代表双方在合同上签了字。
  天有不测风云,1993年,由于赤潮的影响,海丰海珍品有限公司所投放的鲍鱼苗全部死亡,公司严重亏损,不得不停产,并直接导致同丰公司随之停产。1994年1月,连兴实业公司与连兴贸易公司共同申请将同丰塑料制品公司注销,同丰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开办单位连兴实业公司与连兴贸易公司负责清理。但欠海丰公司的50万元一直没有偿还。
  1996年8月,马总找到小陈,要求小陈想办法偿还欠款,因为到96年10月底就要满两年诉讼时效了。小陈说现在没有能力还钱。马总说,没有钱也不能逼出来,为了不超过诉讼时效,能不能写一个还款计划,小陈答应了,并给马总写了个还款计划:“同丰塑料制品公司因业务需要于1992年借海丰海珍品有限公司人民币50万元,一直没有偿还,现同意最迟于1997年12月31日将上述50万元本金及利息15万元全部偿还给海丰海珍品有限公司。”小陈在该还款计划上签了字,交给了马总。但是,直到1998年5月,海丰海珍品有限公司及马总也没有收到一分钱还款。马总决定以诉讼方式解决这一问题。
  问题:
  1、海丰海珍品有限公司应该起诉谁?为什么?
  2、海丰海珍品有限公司能否胜诉?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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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8-10-27 15:03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08-10-27 15:44

  1、海丰公司应该起诉连兴实业公司与连兴贸易公司。两公司在注销登记时承诺清理同丰塑料制品公司的债权债务,应由两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海丰公司胜诉希望不大。同丰公司注销后,就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其诉讼主体资格自然也就消灭。虽然马总向小陈主张了权利,小陈也出具了还款计划,但由于同丰公司诉讼主体资格的消灭,小陈的还款计划只能代表他自己,并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马总应该向连兴两公司主张权利,方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如果海丰公司不能提交诉讼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证据,胜诉基本无望。
回复时间: 2008-11-06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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