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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签订规范合同是否属于办理过户手续范畴

浙江-宁波 12-07 10:56  悬赏 20  发布者:好坏蛋1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人于去年与乙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把房屋交付给乙方

合同中约定:当房产可以过户时,甲方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具体过户办法、过户时间等没有细化)
约定违约责任:支付房屋违约时房屋价格的30%违约金

现2011年9月房产证办出,现过户过程中,因原来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符合房管处过户合同要求。(当时合同由乙方拟定)
现乙方要求我签订符合房管处要求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想咨询大家,我是否可以拒绝重新签订合同,坚持按原合同去办理过户手续。而原合同房管所不让过户。
第一个问题:重新签订符合房管所的合同是否属于过户手续的范畴。
第二个问题:法院一般会如何判
第三个问题:若法院判我继续履行合同,我拒不执行的话,法院会如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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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2-10 16:46
你们这个属于约定不明确,但是如果要诉讼,法院可以根据原合同判决要求你继续履行,或者根据对方的要求直接确权,法院判决书即可证明房屋所有权,对方持判决书可以办理过户。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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