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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广东-深圳 12-08 09:28  悬赏 15  发布者:oow8789 回答:(3)
本人2005年进公司,2011年4月份因签署劳动合同协议不成而解除了劳动关系,自入职起至2009年4月一直是月上班26天,可是公司从未支付加班费,请问本人可以要求公司支付2005年至2009年的周六的加班工资吗?还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是从2005年起开始算起的,还是只能从2008年开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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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2-08 10:02
1,合同到期,若公司不再续签,应支付你经济补偿金,从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补偿你一个月工资。‘
2,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回复时间: 2011-12-08 11:17
因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应该支付经济补偿,一年补一个月工资,从08年算起,也可以主张加班费。协商不了,可申请劳动仲裁,如有问题,可电话联系律师。
回复时间: 2011-12-08 19:29
加班费一般是支持2年的,超过2年的部分如果你确实有证据证明的,有支持的可能;
经济补偿金从你工作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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