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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问题

广东-深圳 12-03 11:05  悬赏 0  发布者:cuckoo 给我留言  回答:(4)
您好,我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单位不想续签,因其在公司已工作8年,但最近的合同是2008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号,这样如何算经济补偿费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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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2-03 11:15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回复时间: 2009-12-03 11:18
应该得到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09-12-03 12:05
以你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补偿你两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09-12-03 15:14
同意贾金勇律师的观点,虽然你们最近的合同是2008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号,但算补偿应从员工入公司之日算的,否则法律岂不是鼓励所以企业这样做了?这样怎能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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