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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

广东-深圳 12-17 17:03  悬赏 30  发布者:ULJREH……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是深圳一港资企业员工,08年后已签了两次合同,今年12月到期。我公司一直实行一周5.5天44小时制,08年前签了4次合同,一年一签,08年前的合签的都是综合工时制,月薪3000,合同上是1700,银行转账1700,1300发现金,每周44小时之外的才算加班费,我的加班费谈的按全工资1:1。
    08年签的合同是5天8小时的标准工时制,但每周还是上44小时,工资一样,直到09年的合同(一次签了3年)公司在合同上多了一个对工资的约定:
    {乙方每月工资1800元(包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350元,每月16小时的加班费、奖金、补贴等项目)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350元每月,作为乙方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奖金、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也就是现在公司补上了法律漏洞,现在是全部工资3500(后来加过工资)打银行, 
    请问我能追回09年以前的加班费吗,同样情况的还有好多个同事。
    请问如果只有我一个人去仲裁,(因为其他人可能还想在公司干,我则不想再干了),有必胜的把握吗?
    我如果以此跟公司解除合同有没有经济补偿金赔?
    如果有加上加班费总共能赔多少?而且听说仲裁要很久,要准备哪些证据呢?
    我现在只有这些年的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条都是从去年10年3月才开始发,考勤记录我只有一张去年5月份用手机照下来的照片,公司都不给我们看,每月就统计一个表格,上面有出缺勤天数、平时/周末/固定加班小时数,请律师能给我们这些法盲指点一二,我不胜感激。谢谢!
问题补充:
追索加班费要自证是“唐吉诃德”式的单挑
最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司法解释称,对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加班费案件,劳动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9月15日《新京报》)

显然,对于劳动者追索加班费案件,司法解释沿用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司法原则;但也许是考虑到劳动者对于加班证据往往难以提供的现实,司法解释同时又看似滴水不漏地增添了一个“尾巴”,也即“用人单位隐匿加班证据应担责”。殊不知,劳动者如果不能直接提供加班证据,又该拿什么证据去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呢?这个间接举证责任事实上丝毫不比直接举证责任更为容易。 

既然案件已经闹到法庭,而且没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断然不会傻到自我证明加班;相反,要他提供未曾加班的人证物证恐怕倒是一件相对简单的事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地位的严重不平等,如果得不到举证责任倒置的纠偏,仅凭劳动者的力量往往是很难打赢官司的;对于法律素养普遍不高的普通劳动者而言,通过怎样的途径和方法才能掌握加班证据,确实是一个不小的难题。司法部门在司法解释之外,更该给劳动者在这方面支招。 

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逃避支付加班费义务的比比皆是,手段也一个比一个厉害,劳动者想要依法讨要加班费简直难于上青天,其中大多数为保住饭碗而不得不选择忍气吞声。某种意义上,法律对劳动者加班权益的保护已经沦为空文,而且违法者根本不用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在用人单位的蛮横无理面前,劳动者总是显得那么弱势而无助:他们既没有独立而强大的工会组织可以依靠,也没有灵敏而负责的劳动执法系统可以壮胆;用人单位却可以直接将其开除了事,让其吃不了兜着走。 

在司法途径上为劳动者追索加班费提供更多胜诉可能,其实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甚至也是比较无效的一个方面——至少上述司法解释对于劳动者追索加班费的“保护”在坚硬现实面前基本将难有作为;更为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工会组织的独立和劳动执法部门的积极作为,其中后者尤为当下所急需。应该认识到,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加班费,并非简单意义上的劳动纠纷,而是典型的劳动违法行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义务对此进行依法查处。 

换言之,追索加班费不该只是个体劳动者的个人私事。只要劳动执法部门能够针对员工举报积极查处,个别员工与用人单位鸡蛋碰石头式地直接“单挑”,当维权的“堂吉诃德”,其实都根本不再必要。当然,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加班费,目前法律只是规定“责令限期支付”,这事实上根本不具有惩罚效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加班费的违法成本亟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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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2-17 17:08
具体可以先电话与律师联系,帮你分析应对。
回复时间: 2011-12-17 17:14
你好,如果证据充分可以以拖欠加班费为由解除同时要求经补偿金,不过09年前的所有考勤和工资记录得自己提供,公司已无义务提交。
追问:

考勤参照现在的不行吗?我们的考勤一直都是这样的,只是合同被公司完善了,我只有10年5月的考勤照片,如果公司要反驳,她应该找出以前给了加班费的证据才行吧,谢谢您的回答!

回答:

不能,两年前的他没责任提交

回复时间: 2011-12-17 23:26
可以以拖欠加班费为由解除同时要求经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1-12-18 11:50
主要两年前的加班费要提供证据证明加班的事实。
追问:

那我找不到证据,厂里不是可以蒙混过关了,我们用的电子考勤,可否破译芯片找到考勤记录?因为我们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怎会想到保存证据?象这样法律还有什么用?让公司蒙了那么多年也还是拿他没辙。人证可以吗,我的工友这么多年都是一周5.5天上的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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