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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问题

上海-长宁区 12-23 13:48  悬赏 0  发布者:coco_l…… 给我留言  回答:(5)
我查看了相关条例第四十条中: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一点,是否只需用补偿给劳动者一个月的待通金或提前一月通知,而无需补给其经济补偿金?
另外如何去认定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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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2-23 13:49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详细介绍情况,以便给你准确答复。
回复时间: 2011-12-23 14:37
你好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主要包括:企业迁移、资产转移、企业改制、部门撤并、经营方向或经营战略重大调整、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等。在此,需要强调的是,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关键在于 “客观情况的发生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如果没有达到 “无法履行”的程度,则应继续履行而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
回复时间: 2011-12-23 14:56
仍需要根据该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1-12-23 17:58
1、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有疑问,来电详细咨询。
回复时间: 2011-12-23 20:48
应当支会经济补偿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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