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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劳动纠纷2

 12-28 20:57  悬赏 0  发布者:辉煌无限a 给我留言 地区:陕西-西安 回答:(1)
我于2007年元月与公司签了一年的合同,2008年元月签了第二份合同为期三年,2011年6月公司于我签第三份合同还是有期限合同,公司说劳动法从2008年开始实施,所以07年的合同不算,我不属于无固定期合同,请问公司这样说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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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12月29日 10时20分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公司的说法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追问:

谢谢,再请问公司应该在2010年12月与我签的合同直到2011年6月在我的再三催促下才第三次与我签了三年合同,而且签好的合同一直未给我寄回,公司又在8月给我寄来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书还有本公司的辞职书让我填,在与公司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我于9月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给我n+1的经济补偿和2011年1-9月的双倍工资,请问我的要求合理吗?恳请答复谢谢

回答:

直接来电咨询。

追问:

谢谢,您的回答让我挺失望的,其实我已申请劳动仲裁,只是心里没底,希望在开庭前做个思想准备,不过还是谢谢您在百忙之中答复我的问题,再见。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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