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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如何才能向香港公司追讨应得的工资?

广东-中山 12-30 21:41  悬赏 0  发布者:sldmor…… 给我留言  回答:(6)
本人于2005-05-31至今受聘于一家香港贸易公司(注:以下简称港贸)由于当时觉得港贸(注:直到目前为止)都没有在中国大陆正式注册一家具有法人资质的法人公司或合法的办事机构,加上从事的行业又属于那种高危行业,因为要经常出差到全国各地,这样会没有一点保障,同时万一什么时候港贸解除自己,自己也不知道如何追讨应得的工资,也无法购买社保,于是将这些问题反映给港贸,最后港贸找到自己其中一间大陆加工厂同我签了份大陆劳动合同,不知道他们是如何运作的,总之,最后港贸将在大陆前后聘用的5个同事都被挂在了那间加工厂,合同造假那是肯定的事,因为我同该加工厂一点实际的雇佣劳动关系都没有,但鉴于工作不好找,港贸又要坚持这样做,我也只好服从港贸安排,工作至今。原曾想过在同加工厂签合同时工资金额按实际数写,结果被告知如果这样做,自己和港贸都会缴很多税,这样做为我们普通打工仔着想,于是按照港贸的安排,实际工资被分成了两部分,一小部分(注:大约30%)由加工厂汇到我的银行账户上(注:本人从没有签收过工资单),另外剩余部分由港贸的一位经理直接从香港带现金上大陆给我们发工资,发工资日期一般都会在当月尾或次月初,偶尔也会在次月中(注:一直到现在本人都有留存签收的港贸电脑打印的工资单,此工资单包括两部分工资全额)。
但让人没意料到是2011-12-9港贸经理约我见面并发了11月份的工资给我,后来居然要求我本人主动辞职,说港贸只同意补偿我2个月的工资和12月份9天的工资。这一要求被本人当场拒绝,因为港贸和加工厂都没有提前1个月出1份书面解聘通知书给本人(注:直到现在本人也没有收到),也没有给出任何正当解聘理由,关键问题还是港贸补偿太不合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我已在港贸工作服务了6年7个月的时间,港贸单方面与我解除合同,就应该按工龄补多一个月工资给我,用人单位在合同有效期内,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则要按每年补偿1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按半个月工资补偿,超过半年的则按1个月的工资标准对员工进行补偿,这也就是说,我的工龄是6年7个月,公司应该补偿本人7个月的工资,加上港贸马上解聘的应额外补偿的1个月的工资,另外按照港贸合同,年尾有1个月的双粮(即工资),合算起来港贸应补偿本人9个月的工资才是合理的。至于本人同加工厂和港贸签定的合同合不合法,有没有非法用工,偷税漏税等问题,这些我都不太了解。
由于2011-12-9同经理谈过之后,在没有妥善解决上述问题,港贸就关闭了电脑工作系统,本人就没办法再登录到港贸的电脑工作系统(注:之前可通过本人用户名及密码登录,登录后主要用来写验货报告,及日程安排等),同时还将本人私人邮箱,也被设为黑名单(注:因本人于2011-12-10 PM17:58:01时发给香港其他同事的邮件全部都被系统退了回来),港贸至今也没有安排本人的日常工作,对本人采取一种不闻不问的态度。为此本人于2011-12-12 00:42曾给经理发过一封电邮,明确告知在事情还没有彻底解决之前,请安排我的工作日程,但都没有回应。2011-12-21在电话沟通中,本人一直不接受港贸不合理的补偿,经理告知本人,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港贸追讨应得的补偿金,判了多少港贸就会给多少。
之后,我曾咨询过劳支部门及相关法律专业人士,得到的答复是:这种官司没打过,因为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香港公司没有管辖权,同时也咨询过香港劳工处,得到的答复也是模棱两可。真叫人不明白,在当今法制社会,对这类没有社会公德责任的企业和企业主,我们的法制真得无能为力吗?它真的处在法律盲区吗?这种情况,我们到底有没有什么办法和途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个徬徨无助的人
morgan_fine11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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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2-31 07:03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详细介绍情况。
回复时间: 2011-12-31 08:41
建议电话或当面咨询律师,由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或解决方案。
回复时间: 2011-12-31 10:30
情况复杂,当面咨询便于提供更准确的解答。
回复时间: 2011-12-31 12:09
你的情况较复杂。
回复时间: 2012-01-01 18:12
1、你的情况比较复杂,外资企业和香港公司不能在大陆直接聘用人员,如果聘用则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属于雇佣关系,不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2、根据你的陈述,事实上是香港公司委托的加工厂和你签署了劳动合同,这个也构成了劳动合同关系,你应该直接向加工厂主张权利就可以了。
3、本律师可风险代理成功后收取费用。
追问:

有没有其他办法和途径,向香港公司追回那部分工资。同时风险代理成功后收取费用,如何收费,具体收费多少?

回复时间: 2012-01-02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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