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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

河北-承德 01-01 18:13  悬赏 0  发布者:果沐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家于2009年8月将自己房屋售给他人签订合同双方同意合同内容包括因当时水费电费 有线电视费均有余 因2008年供热公司供热未达标 正与供热公司协商中 此时买房人买我家房屋 所以我在卖房时告知买房人  无论多的费用少的费用我都不管了  双方对此达成一致 并在售房合同中写明此条款:“物业改造、水电、取暖等费用交付房屋后均由乙方(买房人)负责,房屋与甲方(卖房人)脱离关系。”在2011年12月买房人突然将我告上法庭让我交付取暖费  请问徐律师我应不应该交这取暖费  买房人对此提起诉讼是否过了诉讼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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