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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同意安置方案公司以企业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

 01-01 21:00  悬赏 0  发布者:劳动者201…… 给我留言 地区:辽宁-辽宁 回答:(1)
我们公司是股份制企业,一直由大股东管理,是经营性道路收费行业,在国家没有任何取消收费的文件下,由市政府和大股东达成协议取消收费,员工安置由市政府解决。安置方案在没有三分之二员工的同意时,安置小组进行了员工安置,对没有同意安置的员工(三分之一以上)进行了强制解决劳动合同,理由是劳动法中的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我们员工工龄十年,签订的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请问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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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1月01日 21时01分
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追问:

大股东在没有争得员工的同意下,在道路收费停止后进行了所谓“托管”,市政府派了一些不知道哪个部门的人员对我们进行安置,安置组没有公章、没有固定人员,张贴出的安置方案没有署名,没有公章,就经济补偿一块竟然有二种计算方法,差距在几万元以上,安置的工作对岗位、到新单位的合同问题一点没有涉及,对此我们咨询安置小组,安置小组没有确切答复。安置小组刚刚进入时,大股东派了一位信访工作人员对安置进行监督,几天后人员撤走,过去对我们进行全权管理的大股东方人员再也没有出现在员工面前。员工找大股东方讨要说法,第一次大股东方叫来信访,强制把人带走,第二次,竟然在大股东方的门前把员工暴打一顿,强制遣送回去。(我们员工有录像)等我们回来后就以劳动法中的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强制和我们解除劳动合同。我们员工现在一腔愤怒,但是不知道怎么办好,请求您帮帮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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