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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广西-防城港 07-05 18:37  悬赏 0  发布者:ling62……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但是合同中冒号之后是空白的,然后另起一行写5)(5)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或超过45天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请问合同中签订的是15天,法律依据为30天,以哪个为准?
现在我所在工地的项目经理(不是与我签订合同的人)在我2016年6月28日向其书面请假“7月3-5日”的请假条上批“假期调整为7月1日-15日”,只是签字,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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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7-14 09:2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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