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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山东-济南 07-08 14:23  悬赏 0  发布者:wjk230…… 给我留言  回答:(0)
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二立即支付由于哺乳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1619.25元。
2. 被申请人二立即支付由于2012年2月2日至2014年3月30期未签劳动合同的最多11个月的双倍工资共计42610.7元。
3.被申请人二立即支付拖欠的2015年2月,2016年5月、6月份的工资11217.35元。
4.被申请人二立即支付由于未按时缴纳2015年2月份的生育保险而导致的申请人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费用,其中定额医疗补助1600元,生育津贴9755.05元,共计11355.05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08年2月与被申请人一签订2年劳动合同;于2010年2月、2014年4月与被申请人二签订2年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地点是在济南,在工作的8年中,一直努力认真,没有任何的工作失误和过错。
其中2012年2月到2013年3月申请人一直在被申请人二工作,但是被申请人二并没有与申请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
2016年1月31日,申请人在山东省立医院西院生下二胎。2016年5月31日,申请人还在哺乳期,被申请人二突然以公司经营不善为由,要求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只给1个月的补偿,双方经协商未果,申请人在此期间一直工作中,但是被申请人自2016年5月份起,停止给申请人发放工资。
2015年2月份,被申请人二以经营困难为由, 2015年2月份的社会保险到4月份才给补交,致使申请人生育保险无法报销。原因是: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字【2007】6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女职工生育时,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三)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单位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其缴费。由于被申请人2015年2月未按时缴纳生育保险,4月才进行补缴,故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中第二个条件,未能连续缴费一年以上,导致申请人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申请人在2015年上班期间,一直要求被申请人二补发2015年2月份和2016年5月和6月份的工资,被申请人二公司领导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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