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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
四川-雅安 01-10 15:16 悬赏 20 发布者:liukui…… 给我留言 回答:(2) 房屋买卖协议
出卖方:刘扬,男,(曾用名刘洋)现年17岁汉族,在校生。
扬成雪,女现年37岁,汉族,住大竹县竹阳镇东湖大楼一单元602号,系刘扬之母。(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钟廷万,男,现年36岁,住大竹县乌木乡风山村8组,社员。(以上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座落于大竹县竹阳镇东湖大楼一单元602号住房一套,建筑面积:92.12平方米,卖于乙方,现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东湖大楼一单元602号约91.12平方米以42000。00元(大写:四万贰千元)卖给乙方所有,已装修,此房屋水,电气三通。
二:付款办法,一手锁匙,一手付购房款:4200.00元。
三:该房屋没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只有东湖大楼合作协议一份,及交房款发票由甲方一并交与乙方,原建房协议名字是刘奎。应去办理更换名字手续。
四:今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由乙方自己办理。
五:如按政策法律规定,确认买卖无效,只退房屋及房款,不算租金利息。
六:甲乙双方,如一方反悔,应付对方违约金壹万元。
以上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必须履行决不反悔。因刘洋只有17岁由监护人杨成雪代理承办。
甲方:刘洋,杨成雪(签名盖章)。 乙方:钟廷万(签名盖章)
在场人:朱良洪(签名盖章)
2003年3月9号。
请求各位律师:我的房屋是否能要回?是否能打赢这场官司?谢谢!!!
我的邮箱是:LIUKUISO·163。COM
民事起诉状
厡告:刘明(曾用名刘扬),男,生于1986年6月7日,汉族,高中文化,城镇居民,身份证:6130298606070073.暂居住大竹县竹阳镇和平街57号,(手机:13198743338)
被告:扬成雪,女,1965年11月22日生,汉族,初中,城镇居民,住大竹县竹阳东区建设路396号浩然居3座3—1号。系厡告之母。
被告:钟廷万,男现年42岁,汉族,文化不祥,住大竹县乌木乡风山村8组,现居住大竹县竹阳镇东湖大楼一单元602号。
案由:房屋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确认讼争之房物买卖协议无效,并由被告钟廷万返还厡告房屋,由厡告退还被告钟廷万420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事实与理由:讼争之房物系被告扬成雪和刘奎在1994年购买的大竹县城关区开发办所修建的,位于大竹县竹阳镇东湖大楼一单元602号住房一套。没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只由合作建房协议一份,刘奎与扬成雪因纠纷,于2003年3月5日到大竹县民政局自愿离婚,对于该房屋由刘奎和被告扬成雪自愿赠送给厡告刘明(当时系16岁正在读书)。2003年5月被告扬成雪以原告之母身份将该房出卖给了被告钟廷万,出卖价格款为:42000元,原告之父刘奎对此不知情。原告高中毕业于2004年至2005年底当兵复原,复原后在广东打工至今,致原告无房居住,原告为此提起诉讼。)
综上,被告与原告,由原告之母被告扬成雪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请依法判决如原告之诉讼请求。
原告:刘明
2009年12月28日
出卖方:刘扬,男,(曾用名刘洋)现年17岁汉族,在校生。
扬成雪,女现年37岁,汉族,住大竹县竹阳镇东湖大楼一单元602号,系刘扬之母。(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钟廷万,男,现年36岁,住大竹县乌木乡风山村8组,社员。(以上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座落于大竹县竹阳镇东湖大楼一单元602号住房一套,建筑面积:92.12平方米,卖于乙方,现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东湖大楼一单元602号约91.12平方米以42000。00元(大写:四万贰千元)卖给乙方所有,已装修,此房屋水,电气三通。
二:付款办法,一手锁匙,一手付购房款:4200.00元。
三:该房屋没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只有东湖大楼合作协议一份,及交房款发票由甲方一并交与乙方,原建房协议名字是刘奎。应去办理更换名字手续。
四:今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由乙方自己办理。
五:如按政策法律规定,确认买卖无效,只退房屋及房款,不算租金利息。
六:甲乙双方,如一方反悔,应付对方违约金壹万元。
以上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必须履行决不反悔。因刘洋只有17岁由监护人杨成雪代理承办。
甲方:刘洋,杨成雪(签名盖章)。 乙方:钟廷万(签名盖章)
在场人:朱良洪(签名盖章)
2003年3月9号。
请求各位律师:我的房屋是否能要回?是否能打赢这场官司?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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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厡告:刘明(曾用名刘扬),男,生于1986年6月7日,汉族,高中文化,城镇居民,身份证:6130298606070073.暂居住大竹县竹阳镇和平街57号,(手机:13198743338)
被告:扬成雪,女,1965年11月22日生,汉族,初中,城镇居民,住大竹县竹阳东区建设路396号浩然居3座3—1号。系厡告之母。
被告:钟廷万,男现年42岁,汉族,文化不祥,住大竹县乌木乡风山村8组,现居住大竹县竹阳镇东湖大楼一单元602号。
案由:房屋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确认讼争之房物买卖协议无效,并由被告钟廷万返还厡告房屋,由厡告退还被告钟廷万420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事实与理由:讼争之房物系被告扬成雪和刘奎在1994年购买的大竹县城关区开发办所修建的,位于大竹县竹阳镇东湖大楼一单元602号住房一套。没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只由合作建房协议一份,刘奎与扬成雪因纠纷,于2003年3月5日到大竹县民政局自愿离婚,对于该房屋由刘奎和被告扬成雪自愿赠送给厡告刘明(当时系16岁正在读书)。2003年5月被告扬成雪以原告之母身份将该房出卖给了被告钟廷万,出卖价格款为:42000元,原告之父刘奎对此不知情。原告高中毕业于2004年至2005年底当兵复原,复原后在广东打工至今,致原告无房居住,原告为此提起诉讼。)
综上,被告与原告,由原告之母被告扬成雪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请依法判决如原告之诉讼请求。
原告:刘明
200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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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0-01-10 15:24
没有产权证的房子是不能交易的。
- [四川-成都]
- 杨一林律师
- 15349积分
回复时间: 2010-01-11 14:28
买卖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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