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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被派遣到一家外资公司工作了十几年的员工,为了转签三方公司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我是否可以要求补偿
江西-宜春 07-28 22:52 悬赏 5 发布者:高山俊杰 给我留言 回答:(7) 我是207年被三方公司派遣到一家外资公司工作今年在我派遣劳动合同没到期的情况下,要我写辞职书与上一家派遣公司解除合同,与另一家三方公司签订劳动派遣合同,我没同意,现在又邮件通知我若不转签就退回三方公司,请问;我怎样处理可以保障我的权利?
问题补充:
我是否可以要求补偿,解除劳动合同? 温律师:您好!麻烦问一下,为什么用人单位要我写我个人原因的辞职书,与我原派遣公司解除合同,再与我签订新的派遣公司的合同,为什么不能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本身是公司要转新的三方派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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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7-28 23:45
你好!
1、你被第三方公司派遣到外资公司工作,依你表述你应是劳务派遣人员,第三方公司应是劳务派遣单位,外资公司属于用工单位。
2、你没有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尽心称职,用工单位不能随意解除用工合同。
3、用工单位不能随意将你退回到劳务派遣单位。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用工单位无权强迫你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务合同。
4、如用工单位将你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你不能向用工单位请求经济赔偿,如劳务派遣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申请双倍经济赔偿。
5、用工单位因违法解除用工关系,给你造成损害,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1、你被第三方公司派遣到外资公司工作,依你表述你应是劳务派遣人员,第三方公司应是劳务派遣单位,外资公司属于用工单位。
2、你没有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尽心称职,用工单位不能随意解除用工合同。
3、用工单位不能随意将你退回到劳务派遣单位。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用工单位无权强迫你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务合同。
4、如用工单位将你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你不能向用工单位请求经济赔偿,如劳务派遣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申请双倍经济赔偿。
5、用工单位因违法解除用工关系,给你造成损害,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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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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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7-29 09:23
你好
1、外资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无权要求你解除合同,你可以拒绝;
2、用工单位违反解除,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反映,要求予以纠正和处罚;
3、若你没有过错,违法解除了合同,你可以要求双倍赔偿,没工作一年2个月工资赔偿额;
4、用人单位让你写辞职报告为了规避单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责任;
5、若用工单位要求你辞职的通知可以作为证据,证明他们违法解除合同的证明,若解除给你造成损失,你可以要求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6、协商不成,违法解除,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维护权益
祝你顺利,有问题继承追问,满意请点最佳答案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外资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无权要求你解除合同,你可以拒绝;
2、用工单位违反解除,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反映,要求予以纠正和处罚;
3、若你没有过错,违法解除了合同,你可以要求双倍赔偿,没工作一年2个月工资赔偿额;
4、用人单位让你写辞职报告为了规避单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责任;
5、若用工单位要求你辞职的通知可以作为证据,证明他们违法解除合同的证明,若解除给你造成损失,你可以要求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6、协商不成,违法解除,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维护权益
祝你顺利,有问题继承追问,满意请点最佳答案
我的补充: 2016-07-29 09:23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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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7-29 09:34
建议你面询律师,几句话也说不清楚。
- [广东-深圳]
- 雷衍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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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7-29 10:22
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属于以派遣用工形式规避劳动合同法,是违法行为。你可以仲裁维权,如需帮忙可以我联系。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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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7-29 11:07
用人单位没有权利要求你与原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合同,而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也要满足法定条件才可以退回。用工单位要想将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只能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四十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
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
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
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
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
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
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海南-海口]
- 方瑞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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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7-29 12:14
用人单位的这种情形属于规避法律,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广东-广州]
- 江珍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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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8-02 10:51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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