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劳动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朱建宇  吴健弘  郭永康  刘同发  陈皓元  
该问题已关闭

煤矿矿工的10年劳动纠纷

山西-吕梁 08-04 15:55  悬赏 0  发布者:harryb…… 给我留言  回答:(0)
民事起诉状
原告人:田润生,男,汉族,1955年3月27日,
住址:山西省岚县上 乡冷泉村。电 话 :  13970226769   
被告人  :山西省岚县昌恒煤焦有限公司
地址: 山西省岚县社科乡下会村

法定代表人:      ,   电话: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47500  元。(补偿上年度9个月的平均工资合计 47500 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5年7月开始至2014年10月1日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其企业在2008年10月以前单位名称为山西省岚县昌恒煤矿,此后由于企业兼并重组更名为山西省岚县昌恒煤焦有限公司)并从事井下矿工作业,在这9年间共签订了3次劳动合同,但是申请人却没有拿到自己的一份,被申请人仅是让申请人签字而已。最后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15年4月。可在2014年10月1日申请人被告知不要上班要求解除了劳动合同,原因只是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年龄信息和实际年龄信息有误,因押金等原因申请人被迫跟被申请人签订了劳动解除协议书。在这9年间劳动双方已经形成了既定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且一直劳动至今。
申请人依据,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一、 以下是劳动法关于辞退补偿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遭辞退有补偿的情况如下:
  根据劳动法规规定
  1、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经通知即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
  2、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要辞退员工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辞退职工都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4)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辞退职工都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山西省岚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田润生
2014年11月6日

 附:证据:
  1.申请人身份证
  2.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
  3.工资条复印件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河南郑州
浙江杭州
河北保定
福建厦门
湖南长沙
广东深圳
河北石家庄
福建福州
北京朝阳区
最新回复律师
河南 郑州
人气:28758
浙江 杭州
人气:442551
河北 保定
人气:287393
山东 菏泽
人气:211985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