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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劳动争议案件,想委托上海的律师全部办理。
福建-福州 08-08 17:47 悬赏 0 发布者:242099…… 给我留言 回答:(0) 公司是上海的,我在福建福州办事处做销售工作,福州办事处没有营业地点和也没有注册。工资、提成、补帖、报销均是从银行卡走。平时工作就是在家里,通过电话、电邮联系福建客户,然后去拜访。家的位置在福州市鼓楼区。有公司营管和我发过的快递底单几份,可以做证明。收件地址就是我居住所在地。
劳动期间2010年5月1号到2016年7月8号,劳动合同是2010年5月1号签3年,2013年到期后续签3年,2016年4月30号到期,未续签,一直工作到2016年7月8号。
劳动合同里有相关的条款,约定如果有劳动争议需要到公司所在地去仲裁。
2014年负责公司广西、广东、福建地区的销售,2015年签订了广东的一个大项目,但是在签订该项目的时候,公司授权签字的人是公司总经理,不是我。不过在合同上的联系人是写着我的名字,但这双方盖章的合同件我手上没有。在这期间有同客户、公司领导来往的通讯录音做为证明,证明这个项目是我一直在跟进。2015年底合同签完后公司让移交广西、广东的项目,仅负责福建项目。由于福建地区没有基础,快成单的项目都移交了 ,因此在2016年是完不成公司确定的年销售任务,公司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在2016年7月5号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理由打电话来辞退我,公司人事并于2016年7月8号通过公司的邮箱给我发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提出补偿6万多。跟进的大项目提成一分没提。
在收到公司人事7月8号发来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之后,根据电邮里的要求,在7月11号已经通过Foxmail,用我的公司邮箱回复了人事的电邮,并抄送销售总经理、大区销售总监,将工作内容进行移交。
并在移交电邮中,也提出了我的诉求,因为公司劳动合同在2016年4月30号到期之后未续签,所以我要求2016年6月的双倍工资。公司人事在2016年7月15号快递一份《续签劳动合同》以及2016年7月18号电邮《续签劳动合同》的邮件给我。不过由于我认为已经移交完工作,根据2016年7月8号收到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我已经完成移交,不在公司上班了。因此7月11号之后我也没有继续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是否会被公司说是自动离职?导致所有的权益都没有了?
根据《2015年销售政策》,按照广东大项目,可以获得2%的提成点,3000万的合同,约有60万的提成。但是这些目前只有公司往来的电邮,入职公司以来所有的电邮全都通过Foxmaill下载到电脑上,收发邮件均是通过Foxmail收发,因此在公司邮箱的服务器上,是没有我发出去的电邮记录,在公司邮箱的服务器上有从2014年9月3号到2016年7月份所有接收到的电邮,我已通过手机录像的方式,登录网页,将认为可以证明诉求的电邮,以附件的形式转发到了我自己用的QQ邮箱里,就是担心公司将公司邮箱封停。我这样的录像不知能否做为证据?也有该项目公司指定由我跟进这个大项目的公司工作安排电邮和公司领导汇报相关项目进展以及去签合同的电话录音。
在2016年8月5号,我到上海公司同公司进行协商补偿事宜,但是没有公司总经理很强硬,最基本的过去12个月年平均收入,只给计算基本工资,按工作6.5月加一个月代通金进行补偿。而不是按相关法规做业务的是工资+提成+奖金等的年平均收入来计算 。因此没有办法谈成。当谈的时候,我在会议室里,开了手机的录音。不知道这个录音是否可以做为证据?录音的时候没有告诉他们我在录音。
公司许多的政策也是发电邮通告,没有下发文本和盖章文件给大家,就一个WORD文档或PDF文档,有时候的文件是有盖章的,但也是电子扫描件,通过电邮的附件下发。
其实公司在要签订大项目的时候,就有计划裁员了,主要是为了不给提成,公司以前的员工也好几位遇到这种情况。
在2016年5月份工资拖延发放,其中一直在催,一直拖到了2016年7月15号才发。
综上所述,想咨询一下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如果公司方面提出7月8号之后没有工作,但是没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成功,因此还是存在劳动关系,这一段时间没有工作,当作旷工自动离职。怎么答辩?公司销售总经理辞退的电话录音和过2天人事发过来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电邮以及我的离职移交工作电邮,能否做为证据表明结束劳动关系?
2、这项劳动仲裁能否在福州市鼓楼区申请仲裁?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3、能否要求双倍的赔偿金?
4、因为工作6年,均没有休过年假,能否要求:月工资÷21.75天(法定正常月工作天数)×应休的年假天数×3
5、以上的通话录单、电话现场录音、本人电脑Foxmail里的电邮、公司服务器上收到的电邮、如果公司邮箱被封停,通过录像情况下,将公司邮箱里的收件箱邮件以附件形式转发到个人的QQ邮箱。能否做为有效的证据?如果公司方面否认这些证据怎么办?
6、公司人事发过来的辞退电邮需要做公正吗?
以上事实,请有兴趣的律师可以联系我。
劳动期间2010年5月1号到2016年7月8号,劳动合同是2010年5月1号签3年,2013年到期后续签3年,2016年4月30号到期,未续签,一直工作到2016年7月8号。
劳动合同里有相关的条款,约定如果有劳动争议需要到公司所在地去仲裁。
2014年负责公司广西、广东、福建地区的销售,2015年签订了广东的一个大项目,但是在签订该项目的时候,公司授权签字的人是公司总经理,不是我。不过在合同上的联系人是写着我的名字,但这双方盖章的合同件我手上没有。在这期间有同客户、公司领导来往的通讯录音做为证明,证明这个项目是我一直在跟进。2015年底合同签完后公司让移交广西、广东的项目,仅负责福建项目。由于福建地区没有基础,快成单的项目都移交了 ,因此在2016年是完不成公司确定的年销售任务,公司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在2016年7月5号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理由打电话来辞退我,公司人事并于2016年7月8号通过公司的邮箱给我发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提出补偿6万多。跟进的大项目提成一分没提。
在收到公司人事7月8号发来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之后,根据电邮里的要求,在7月11号已经通过Foxmail,用我的公司邮箱回复了人事的电邮,并抄送销售总经理、大区销售总监,将工作内容进行移交。
并在移交电邮中,也提出了我的诉求,因为公司劳动合同在2016年4月30号到期之后未续签,所以我要求2016年6月的双倍工资。公司人事在2016年7月15号快递一份《续签劳动合同》以及2016年7月18号电邮《续签劳动合同》的邮件给我。不过由于我认为已经移交完工作,根据2016年7月8号收到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我已经完成移交,不在公司上班了。因此7月11号之后我也没有继续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是否会被公司说是自动离职?导致所有的权益都没有了?
根据《2015年销售政策》,按照广东大项目,可以获得2%的提成点,3000万的合同,约有60万的提成。但是这些目前只有公司往来的电邮,入职公司以来所有的电邮全都通过Foxmaill下载到电脑上,收发邮件均是通过Foxmail收发,因此在公司邮箱的服务器上,是没有我发出去的电邮记录,在公司邮箱的服务器上有从2014年9月3号到2016年7月份所有接收到的电邮,我已通过手机录像的方式,登录网页,将认为可以证明诉求的电邮,以附件的形式转发到了我自己用的QQ邮箱里,就是担心公司将公司邮箱封停。我这样的录像不知能否做为证据?也有该项目公司指定由我跟进这个大项目的公司工作安排电邮和公司领导汇报相关项目进展以及去签合同的电话录音。
在2016年8月5号,我到上海公司同公司进行协商补偿事宜,但是没有公司总经理很强硬,最基本的过去12个月年平均收入,只给计算基本工资,按工作6.5月加一个月代通金进行补偿。而不是按相关法规做业务的是工资+提成+奖金等的年平均收入来计算 。因此没有办法谈成。当谈的时候,我在会议室里,开了手机的录音。不知道这个录音是否可以做为证据?录音的时候没有告诉他们我在录音。
公司许多的政策也是发电邮通告,没有下发文本和盖章文件给大家,就一个WORD文档或PDF文档,有时候的文件是有盖章的,但也是电子扫描件,通过电邮的附件下发。
其实公司在要签订大项目的时候,就有计划裁员了,主要是为了不给提成,公司以前的员工也好几位遇到这种情况。
在2016年5月份工资拖延发放,其中一直在催,一直拖到了2016年7月15号才发。
综上所述,想咨询一下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如果公司方面提出7月8号之后没有工作,但是没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成功,因此还是存在劳动关系,这一段时间没有工作,当作旷工自动离职。怎么答辩?公司销售总经理辞退的电话录音和过2天人事发过来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电邮以及我的离职移交工作电邮,能否做为证据表明结束劳动关系?
2、这项劳动仲裁能否在福州市鼓楼区申请仲裁?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3、能否要求双倍的赔偿金?
4、因为工作6年,均没有休过年假,能否要求:月工资÷21.75天(法定正常月工作天数)×应休的年假天数×3
5、以上的通话录单、电话现场录音、本人电脑Foxmail里的电邮、公司服务器上收到的电邮、如果公司邮箱被封停,通过录像情况下,将公司邮箱里的收件箱邮件以附件形式转发到个人的QQ邮箱。能否做为有效的证据?如果公司方面否认这些证据怎么办?
6、公司人事发过来的辞退电邮需要做公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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