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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脱密期管理

 08-11 23:31  悬赏 25  发布者:WPSZJW…… 给我留言 地区:四川-广元 回答:(6)
我是企业的一名职工,今年5月递交辞职报告至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说要在本单位进行涉密人员辞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6个月后才给办理离职手续。我查阅国家保密法,发现保密法并未规定涉密人员必须要在原单位进行脱密。请问律师,我是否可以让单位委托社保关系所在地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社保关系未转出或社保关系不明确的,委托涉密人员常住地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户籍所在地和常住地公安机关共同负责脱密期管理。
问题补充:
单位性质:国有军工企业
涉密等级:一般涉密人员
脱密期限:6个月
本人于2016年5月10日递交辞职报告,按其公司条款随即进行脱密期管理,2016年7月8日调离原岗位(涉密岗)到新岗位(公司理解的非涉密岗位)工作。入职时随劳动合同一同签订《保密协议》,规定脱密期限为6个月。本人自递交辞职报告之日起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和公司劳动合同内相关的规定进行了原岗位文件、资料、各种办公用品及信息载体的清整,并在原岗位继续履行工作一个月以上。但过去一个月也没有接到公司调离原岗位的调令,也无相关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后以书面形式(脱密期岗位安排及相关问题)通知人事主管领导,但并为接到直接回复。本人又依照保密法(离岗离职的前置条件: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前,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会同保密工作机构,严格核查、督促涉密人员清退所有涉密载体,清理有关权限,这是办理离岗离职手续的前置条件。
清退涉密文件。涉密人员应对本人暂存或持有的涉密文件(含电子文件)进行清点并登记造册,报本部门负责同志复核并签字。移交档案管理部门的,应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办理移交手续;不再使用的,请示部门负责同志同意后,按照涉密载体管理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清退涉密设备。涉密人员应对本人使用的各类信息设备进行清点登记,随载体清退记录一并报本部门负责同志复核确认。涉密信息设备在本部门继续使用的,部门负责同志需重新指定设备责任人,并及时通知单位信息化管理部门变更设备责任人。)对之前我提前清整好的文件及原岗位的存储载体统一制作了表格并分类,交至部门主管签字确认时,却以未接到公司人力资源离职通知为由拒绝审核签署,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之今2016年8月12日也未与本人取得任何联系。说明:调离原岗位至新岗位是部门因工作需要与公司领导协商确定的于2016年7月8日调离原岗位至新岗位(不清楚人力资源对此次调岗是否知情)。期间与公司领导多次协商交流脱密期管理问题,基本未得到明白的回复,并说明如果不在本单位执行脱密,就给予开除处理和扣留档案处理。恳请各位律师帮助。
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涉密人员脱密期期间不得到外企,境外驻华机构等与外资有联系的单位工作,但是没有明文规定是否必须在本单位执行脱密期管理,那我们单位要求在本单位执行脱密期管理的要求是否合理?
问题2:新保密法规定涉密人员脱密期间不得违反规定就业,我对违反规定就业的理解是在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不得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关系和出国(处境)。我们单位没有任何的竞业条款,完全是在以保密法为依据,要求进行脱密期管理,并以此为由拒绝解除劳动关系。那如果保密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必须在本单位执行脱密期,那我们单位的做法是不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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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6年08月12日 08时41分
你好!
1、脱密期中的“密”有两种。
其一是国家秘密,受《保密法》调整保护,密人员的脱密期应根据其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密级、数量、时间等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为3年至5年,重要涉密人员为2年至3年,一般涉密人员为1年至2年。脱密期自机关、单位批准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之日起计算。对特殊的高知密度人员,可以依法设定超过上述期限的脱密期,甚至在就业、出境等方面予以终身限制。
其二属于商业秘密,受劳动法调整保护。依据《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脱密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2、以你所述,你岁数与军工企业,但单位要求你6个月离岗脱密,应当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商业秘密,而非国家秘密。
3、单位要求你6个月离岗脱密的依据为《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尤其法律依据。不违法。
4、如果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仍要求你竞业禁止的,应当依法给你补偿。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帮助,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我的补充: 2016-08-12 11:32
补充:
1、入职时签订的保密协议有效。劳动合同法23条有明确规定,《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也有规定。
2、如你没有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不存应当开除的情形,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开除,否则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但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3、即使单位开除你,签订的保密协议仍应遵守,有竞业限制的,单位应当给于补偿金。
4、如未过脱密期,你又想离职,可以和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应当执行保密协议,保密协议里没有规定脱密期的,可以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如因你未遵守保密协议给单位造成损失,应当赔偿。如单位未给与补偿的,竞业禁止协议无效。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帮助,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解答较为细致,全面,谢谢律师。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8-11 23:31
沟通处理,依法维权,可咨.询律师。
追问:

沟通无效,是否可以进行劳动调解

回复时间: 2016-08-12 09:59
1、单位的规定符合国家《保密法》规定,单位保密人员都应该遵守;2、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是一般原则性的规定(第三十八条;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各个保密单位根据自己单位的情况制定具体的保密规定,是必须的合理合法的;3、你们单位的规定没有违反劳动法律的规定;4、劳动法规定是《竞业禁止限制》的规定,是为了防止员工泄露商业秘密,防止不正当的竞争;你们单位是为了保守国家秘密,根据国家保密法制定的《脱密期的就业限制》。
回复时间: 2016-08-12 09:59
沟通处理,依法维权,可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6-08-12 10:11
问题1:你们单位要求在本单位执行脱密期管理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问题2: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要看你单位的性质,如果是事业单位,则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回复时间: 2016-08-12 10:24
你好
  1、你所涉及的秘密是劳动合同工中的商业秘密不是国家秘密,适用劳动合同法不是国际保密法;
  2、单位与你在原合同约定的保密期限及在单位脱秘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执行,不违法;
  3、单位应依法给予你在脱秘期间经济补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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