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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法》第83条,我可否申请再审

江苏-南京 08-14 13:08  悬赏 0  发布者:oakwoo…… 给我留言  回答:(1)
单位在我的劳动合同中违法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同合同期,三年。实际履行试用期15个月。我以《

劳动合同法》第83条为依据起诉。一审判决用人单位(被告)向我支付赔偿金(9个月工资额),二审改

判为“关于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行政部门对被

告与原告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行为进行责令改正,故该项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范围,

故对此不予处理。“
    二审法院曲解《劳动合同法》第83条,将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令改正作为赔偿处罚的前置程序,并且

要求劳动者予以举证。
    请问:1、我是否可以申请再审; 2、以何种法定理由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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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8-14 13:09
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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