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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02-05 14:18  悬赏 0  发布者:ANb5418 回答:(1)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通过劳动仲裁裁决获得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公司方面不服后申诉到人民法院,最后法院判决支付2008年一月份事实劳动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不支持2006年和2007年事实劳动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南宁中级人民法院及髙级人民法院同样不支持维持原判处理。但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若干条文的说明中都有各项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无法落实到南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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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2-20 10:09
这个新的劳动法规定的,从2008年开始的,所以应该是从2008年开始的,不管是哪个地方都是一样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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