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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02-10 20:15  悬赏 65  发布者:蓝色冰咖啡 给我留言 地区:辽宁-抚顺 回答:(7)
我和我老公在望花区共同拥有一座面积为1200平左右的三层门市房屋,在2006年,我与某某的妻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以80万低于市场价几倍的价钱卖于某某.房款分三次付清.当时某某与我老公是非常好的朋友.以如此低的价钱把房子卖给他,是因为他口头上答应我们给我们找一个固定的买卖做为条件(我们有相关的证据可以证明).所以我们才以仅仅80万元的价钱卖给某某.当时协议上只是我单方面签的字.我老公并没有在协议上签字,产权登记上是我的名字.房子也一直没有过户给某某.在2007年某某以我的名义用此房在银行贷款100万,某某作担保.当时房产交易所评估此房可以贷款180万.而且某某在这座房子的第三层又接了一层房子(事先并没有通知我们).至今为止某某用此房子在开商务宾馆且正在营业中,效益还很好.在2011年区政府要开发这片土地,政府答应赔偿这座房子的损失2000万以上,某某才要求我们把房子过户给他.但是某某并没有履行他对我们的承诺.在2011年他起诉我们,要求我们把房子过户给他.一审区法院判决我们败诉.我们以上诉到中级法院.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在低于市场价几倍的情况下签订的,在法庭上是否认同合同有效.法律有没有关于有失公平的买卖合同在法庭上不与认可的这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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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2月20日 10时35分
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而生效,你们的房屋买卖合同都属于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署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你们当时以低价卖给对方是附有条件的,如果对方没有按当初的约定给你们介绍固定生意,你可以以此作为理由,以对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你的情况还是比较复杂的,建议你在你们当地找个好律师可能还有挽回的余地。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2-10 20:27
买卖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就生效。
回复时间: 2012-02-10 20:49
你好,
已回复过,请来电详谈。
回复时间: 2012-02-11 13:14
需要详谈。
回复时间: 2012-02-11 15:32
情况较为复杂,建议约见面谈。
回复时间: 2012-02-22 20:34
建议你在你找个好律师可能还有挽回的余地。
回复时间: 2012-02-25 12:26
买卖只要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就生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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