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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的不予受理通知,法院可以直接引用认定事实吗?

广东-广州 08-19 11:39  悬赏 20  发布者:747852……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与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仲裁后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经本委查实,申请人已于某年某月某日被单位免去主任一职并按其新任职务支付工资至今,申请人的申请己过仲裁时效期间,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我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判决:“经该委员会查实,某某己于某年某月某日被单位免去主任一职,并按其新任职务支付其工资至今,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请问:1、仲裁委的不予受理通知,法院可以直接引用认定事实吗?为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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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8-19 11:41
一般认为都是可以的。
追问:

也有人认为,仲裁委的不予受理通知,不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法院不应直接引用认定事实,况且,尚未受理即调查尚未开始,不存在查实的问题,如果可以直接引用,那法院受理就是多此一举,直接裁定驳回起诉即可。请问这种说法有道理吗?谢谢!

回复时间: 2016-08-19 11:43
法院是可以直接引用认定的事实的。
追问:

但也有人认为,仲裁委的不予受理通知,不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法院不应直接引用认定事实,况且,尚未受理即调查尚未开始,不存在查实的问题,如果可以直接引用,那法院受理就是多此一举,直接裁定驳回起诉即可。请问这种说法有道理吗?谢谢!

回复时间: 2016-08-19 11:51
是什么意思。
追问:

对不起,没说清楚。事情经过是我以单位未经通知变更劳动合同就擅自减少工资为由申请仲裁,请求单位按原合同约定的主任工资标准补发工资,仲裁以经本委查实,申请人已被单位免去主任一职,并按其新任职务支付工资至今,申请人的申请已过时效期间,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本人不服,认为仲裁委的通知没有事实根据,理由不能成立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引用仲裁委的通知,认定本人已被单位变动岗位,而单位未举证证实本人已被变动岗位,被告不属于拖欠工资,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问法院的做法正确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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