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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违法解除员工

广东-广州 01-22 20:02  悬赏 20  发布者:木独猪 给我留言  回答:(2)
事实和理由:   本人于2009年12月21日入职某厂,入职时双方口头承诺试用期为一周,本人入职以来厂方一直不给予劳动合同或试用期合同签处。在职期间本人工作认真勤快,工作得到肯定被安排为组长。 于2010年1月15日下午,本人有事必须请假半天,然后写好了请假条给主管审批,因主管当时工作忙叫本人将请假条放于他办公桌上,直至下班了主管才说不予批准,问明其原因是经理不批准,主管说的确要请假的就问准经理的话就可以了。然后本人到朱经理那请示,但他说“这个事不用跟我说,你到主管那就行了”。我说“他叫我到你这请假的说你不批,他说你批了就行了” 然后他”哦”了一声,点了头表示同意了。因当时正下了班,请假条没有给主管签名确认。当天下午2点多时厂方至电本人要求其回厂上班,说是主管和朱经理需要出差车间无人管理,要求本人回去作管理。但由于本人当时实属条件不允许,回不了厂,拒绝了厂方请求。下午5点多厂方至电本人,说“不用回来上班了,等通知才回来了”                                                            
     直至2010年1月21日回厂被告知被厂方解除了,同时当天下午当旷工处理。当时本人要求厂方开具解除通知书,并写明原因,厂方以试用假不合适唯由,且试用期间不须出具解除通知书拒绝了请求。本人觉得厂方的做法实属不当,歪曲事实,侵犯了本人的权益。直接对本人做成利益损失。本人可否到劳动保障部门请求该厂1,赔偿本人经济赔偿金两倍和额外一个月工资?2,本人并非旷工,要求对歪曲的请假事实,作出更正。
问题补充:
网页搜索```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我的情况是我于2009年12月21日入职,于2010年1月被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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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1-23 10:17
还可以要求支付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回复时间: 2010-01-23 14:42
如果你说你请了假,你需要举证的,举不了证,你的请假事实是认证不了的。
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你的情况胜诉有一定风险的。
以上是个人意见,供参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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