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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山东 02-27 23:33  悬赏 0  发布者:事实成成 给我留言  回答:(1)
2008年1月18日单位单方面给我终止劳动合同;我当时在单位已工作14年、我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与2009年3月18日和单位签订于2008年1月18日生效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单位现在又让我待岗、我该如何维权!
问题补充:
谁帮帮我;我分2万!我想要我双倍的工资!我于2009年4月==2011年9月在单位干了、我不想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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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2-27 23:51
目前单位无权和你终止劳动关系。既然你已经和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定的过错原因单位是无权和你终止劳动关系的。如果持续让你待岗,应当保证你各种社保福利待遇。你有权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是单位无权!单位要给你支付十八年的经济补偿金,应该是最高一年的工资作为补偿。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你的情形就是符合第一条,单位没有给你提供劳动条件。
满意就加分!
追问:

我在单位干的是部门经理、发的是一般员工工资!

回答:

部门经理和一般员工的工资一样是可以的,关键是看你们当时的劳动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对工资的约定是什么样的。有的部门经理的工资还不如一般员工高呢,但是就这么约定的,就是合法的,没有约定,你就无法举证他违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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