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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否充分与合法

上海 02-28 20:39  悬赏 20  发布者:zheng8…… 给我留言  回答:(3)
申请人郑某于2010年2月22日进入XXX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分别2010年2月22日至2010年3月21日试用期,2010年年3月22日至2011年3月21日,每3个月签一次合同,2011年3月22日至2012年3月2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担电脑员,试用期1个月1600元,2010年至2011年2月每月工资1800元,2011年2月以后每月2000元,当月22日发放上月23日至本月21日工资。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于2012年1月30日向被申请人快递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书;但是不知道手中证据是否充分与合法(2年所有订货签字本,2011年门店工资领取单,QQ聊天记录 
1天的工作录像 
 公司长途电话清单
每天手写的出入库记录 
每天电子版的出入库记录 )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按照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已工作2年期间的加班工资26739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未付的带薪婚假1501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6153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011年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883元;
5、请求裁决支付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拖欠的2012年春节工资471元以及2011年8月多扣的300元,合计771元;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一次性补缴2010年2月至2012年1月的社会保险金及其滞纳金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支付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550元;
问题补充:
2010年2月22日至2012年1月2日工作期间,申请人任劳任怨,每天工作9小时从8:00-18:00,(中午1小时吃饭时间),而每月只休息四个下午(合计2天),其中2010年2月22日至2011年6月30日,每隔一天晚上要从19:30至21:30加班2小时接电话。郑某每月实际工作时间已大大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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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2-28 21:15
你的证据是有效的
回复时间: 2012-02-28 23:02
比较充分。
回复时间: 2012-02-29 17:37
有些证据是否能够起到证明作用,要看证据形式、证据的证明力而定,建议委托律师处理,详细情况,建议带材料预约律师当面咨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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