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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三年后要求补交房款优惠差额,我该补交吗?

 03-04 11:22  悬赏 25  发布者:ji-04 给我留言 地区:云南-昆明 回答:(4)
2009年,开发商与报社之间串换房子,用以冲抵楼盘广告款。随后报社为了套现,将房子以串换价的9折对外发售。因价格比市场价低了10%,很有吸引力,所以我在2009年8月以约60万元(串换价约65万元)的价格买下一套。但今年,报社发来通知,称“根据审计决定,要求我补交优惠的那5万元房款,以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问题:
(1) 当初报社以9折卖房,我是冲着优惠去的。现在房子我已签订购房合同并已入住一年多,但(购房3年后)报社出尔反尔,要求补交之前优惠的款项,这样做是否合理?
(2) 报社声称的“国有资产流失”,我觉得过错不在我,而在于当初报社是主动以9折优惠发售的,那么,这10%的优惠,我该给吗?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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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云南-昆明]
  • 易德祥律师
  • 电话:13529112345  13529370000
  • 37621积分
回复时间:2012年03月04日 13时25分
对方的要求属于违约,无需补差价,要求对方按照当时的价格履行。
追问:

非常感谢易律师的解答。只是有一疑虑,虽说当时是打九折销售,但并没有相关的字据,只是报社单方面直接在串换价的基础上打了九折卖给我(即购房合同价格仍是65万,但实际支付费用只有60万)。所以,打九折并无凭据方面的证据。比较棘手,现在它要清算这优惠的部分,请问,如果打官司的话,我有胜算吗?

回答:

当时的广告也是一个打折销售的证据材料。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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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54843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3-04 14:17
应按合同约定处理
回复时间: 2012-03-04 23:13
就证据而言,对你比较不利;需要根据合同履行。
回复时间: 2012-03-05 15:59
请你咨询查看合同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就可以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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