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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法院的判决还是房产证更有公信力

上海-徐汇区 03-11 15:44  悬赏 30  发布者:wxs_05…… 给我留言  回答:(16)
我于2011年在上海买了套动迁安置房,根据上海房产局的规定动迁安置房三年内不好过户。我买房时房东是离婚的,而且离婚协议写了是无共同财产无债务,他们离婚后同年9月由房东父亲承租的公租房被拆迁安置,安置方式是货币补偿。他们家用补偿款买了三套房子,其中有套房产证是我买房的房东的一个人名字,而且我买房时他们的动迁协议也没有房东前妻的名字,我们去交易中心做了产调也是无任何限制无瑕疵。我付清房款但还没有过户后才知道,这套房子在2010年8月份被黄埔法院判了该房屋为其前妻和房东按份共有。后来他前妻起诉我们的买卖合同无效,被闵行法院一审判决因房东无权处分,买卖合同无效,我现已经上诉,请问专业的律师,我买房时查看了房产证,做了产调,她只是凭法院的判决而且也没有做房产变更登记,我们的买卖合同无效吗?
问题补充:
谢谢,补充一点,当时买房时因为不能立即过户,所以当时做了个抵押登记,因为房产交易中心提供的是借贷抵押合同,我的真实意思是房屋买卖抵押合同,一审法院认为借贷并非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认定抵押合同无效,对原告申请的注销抵押权予以支持,我想我能不能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根据善意取得抵押权来申请拍卖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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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3-10 21:15
这种情况下,你再主张合同有效可能不现实.你可以换一种思路,如果你不存在恶意,你可以向房东主张赔偿损失.
追问:

请求赔偿没有用 房东已经跑了 现在找不到人

回答:

这说明房东存在欺诈,已经构成犯罪,建议尽快报案.如果不予立案,建议请律师协助.

回复时间: 2012-03-11 00:10
收集证据可以诉讼确权。
回复时间: 2012-03-11 16:17
这是房管局的过错所致,你是无过错的,你可要求房管局赔偿你或主张房子为你所有
回复时间: 2012-03-10 21:01
向公安机关报案,男方涉嫌诈骗罪。从法理上来说,你属于善意第三人。
追问:

已经报案了,但是公安机关没有立案。

回答:

在过户前房子被查封,你只能要求卖方承担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2-03-10 21:10
等待二审判决确定。
回复时间: 2012-03-10 21:13
如你所述,你们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追问:

因为任何人买房到过户都要一段时间,如果只要是没有过户前,共有人拿个法院判决就导致合同无效,这样谁还敢买房子了,这样买房时看房产证,做产调还不够,要查全国的法院有没有这房子涉案的判决了?

回复时间: 2012-03-10 21:34
1、该房屋由于没有办法过户,因此你们只是处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的阶段,由于不动产以登记为准,因此在房屋没有变更登记之前,哪怕你是善意第三人,对方还是有权主张合同无效的。
2、您目前可以等待上诉的结果。
3、若上诉结果不理想,您可以追究买房人的责任,以此弥补您的损失。
建议委托律师处理本事宜,欢迎电话或当面详细咨询本律师。
追问:

谢谢,补充一点,当时买房时因为不能立即过户,所以当时做了个抵押登记,因为房产交易中心提供的是借贷抵押合同,我的真实意思是房屋买卖抵押合同,一审法院认定抵押合同无效,对原告申请的注销抵押权予以支持,我想我能不能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根据善意取得抵押权来申请拍卖房子!

回答:

建议带材料预约律师当面详细咨询,委托律师处理。

回复时间: 2012-03-10 22:09
1、按照你讲的情况,我认为你依法属于善意第三人,法院应该保护你们合法的买卖关系;
如需帮助请电联。
回复时间: 2012-03-11 08:32
等待上诉的结果。若上诉结果不理想,可以追究买房人的责任,
回复时间: 2012-03-11 12:04
协商不成可以委托律师维权!
回复时间: 2012-03-11 15:59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符合此条规定,有效。
回复时间: 2012-03-11 16:01
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但房产并没有转移到你的名下,房子很难判给你,你可以向原房东主张赔偿。
回复时间: 2012-03-11 16:23
你可能在法律上犯了大错,建议你联络到我们或者其他律师。
回复时间: 2012-03-11 18:57
等待上诉的结果。
回复时间: 2012-03-12 13:30
您好!依法你属于善意第三人,法院应该保护你们合法的买卖关系;
回复时间: 2012-03-13 09:24
法院判决确认房产为夫妻双方共有,与房产证的登记也不完全矛盾。在未办理相应的产权过户之前,另一方共有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你也不属于善意受让人。现在你可以做的是起诉解除合同,要求原产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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