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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我现在的公司是否违反《劳动法》,我能否立即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03-31 17:30  悬赏 0  发布者:ck5204…… 给我留言 地区:重庆-沙坪坝 回答:(3)
我于2011年8月4日入职现在的公司,在公司的实习期为3个月,公司支付了我3个月的实习工资。实习到期后,我和公司于2011年11月1日(这是《劳动合同》上签订的日期,实际签订日期为11月中旬)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时间为一年,但是公司以标准合同为由,让我签订了空白合同,一式两份,至今(2012年3月31日)我还没有拿到属于我的那份合同。公司的理由是,合同一般由公司保存,若员工有需要时可拿给员工。并且11月份签订合同后,公司没有立刻为我购买保险,直到2012年2月保险才办理完成,并开始扣取费用。而且我现在的工资是基本工资+延时工资,基本工资为700元/月,低于重庆2011年最低基本工资的870元/月。我想请问,我现在所在的公司有哪些行为是违法《劳动法》的,我能否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我若要与公司解除合同,需准备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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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3月31日 20时11分
《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5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3-31 17:33
协商不成劳动仲裁解决。
回复时间: 2012-03-31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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