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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山西-太原 10-12 11:20  悬赏 10  发布者:235998……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2013年7月与一安装工程公司签订5年劳动合同,2015年6月口头向项目领导说本人想要辞职,2015年8月7日正是递交辞职信,8月10日项目领导批准,8月11日本人给项目经理请了事假,2015年8月22日本人回到项目的工作岗位,2015年8月24日项目经理告诉我我的工作交接完了就可以走了,让我回公司办离职手续,可是8月24日回公司办离职手续时公司人资部门说公司8月22日开会决定对于辞职的员工要退回公司所给交的五险一金共计29606元才予办理离职手续,本人认为不合理没有退回,2016年10月20日公司将退回五险一金改为为公司服务每不满一年缴纳5000元违约金,本人服务两年还差三年需缴纳违约金15000元,本人认为此要求仍不合理,故申请劳动仲裁。公司认为:1.本人未提前30日提交辞职申请。2.合同期限为五年,本人提前辞职属违约,根据合同要求需支付违约金(但合同没有规定违约金数额)。3.缴纳的违约金是经过公司会议研究决定的。
今日下午开庭,本人该如何应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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